原標題:關於非婚生子女五大法律問題,民法典裏這樣規定

近日,當紅明星代孕棄養和未婚生子的重磅新聞引發網友們一大波討論。墜入愛河本想且行且珍惜,但激情退去孩子怎麼辦?今天北京一中院法官依據剛實施的《民法典》,來詳解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護問題。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等法律地位

《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並未對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予以明確規定,按照通常理解,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現實生活中主要有3種情況: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與第三人所生子女;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71條第一款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也就是說,法律賦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間也存在血緣關係,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於父母,不應由子女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同樣適用於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之間,如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間,均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與此同時,《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危害或歧視非婚生子女,將原《婚姻法》中的“任何人”調整爲“任何組織或或者個人”,強調有關組織和單位亦應尊重和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給非婚生子女提供健康的成長環境。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應承擔撫養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71條第二款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權利義務是基於親子關係產生,不論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的規定,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向父母請求撫養費。但應注意的是,法律對“不能獨立生活”有明確的認定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只有兩種情形: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

《民法典》繼承編第1127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據此,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都是獨立的繼承主體,對於父母的遺產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但若父母立有遺囑,則應根據實際情況,尊重立遺囑人對遺產的安排。

非婚生子女成年後有對父母贍養扶助的義務

與婚生子女一樣,非婚生子女成年後也有對父母贍養扶助的法定義務,這一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係的變化而終止。有負擔能力的非婚生子女,對於子女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有贍養的義務。此外,根據《民法典》第1069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亦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民法典》中規定了親子關係的確認制度

一般而言,根據分娩事實,可確定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但因生母和生父之間缺乏合法的婚姻關係,生父的身份往往有待確定。對於親子關係的確認,一些國家規定了準正和認領制度。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準正和認領制度,但在《民法典》第1073條規定了親子關係的確認制度。該條款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起訴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成年子女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實踐中,親子關係的確認應提供親子鑑定報告等可證明血緣關係存在的證據。如果一方當事人申請親子鑑定且提出了必要的證據證明親子關係存在,但另一方拒絕做親子鑑定又無相反證據,則可綜合全案證據推定親子關係存在。親子關係得到確認的,子女可訴請生父或生母承擔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可追索自出生之日起的撫養費。

法官提示:

法律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視同仁,但並不意味着法律鼓勵、提倡未婚生育。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例反映出大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溫暖和諧的成長環境,非婚生子女會面臨親子關係確認、撫養、探望等糾紛,部分非婚生子女在繼承權的實現中也存在現實障礙。此外,非婚生子女在戶口登記中可能面臨相對繁瑣的程序,甚至影響以後順利入學,無法充分享受教育資源。因此,除非做好萬全的準備或有特殊情況,否則儘量不要選擇未婚生育。

責任編輯:賈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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