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3月1日起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符合這三項才達標! 

銀保監會今天(25日)在官網公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保險公司同時符合以下三項監管要求的,爲償付能力達標公司:

一、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

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要求的,爲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銀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具體規則,每季度公開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並在日常經營的有關環節,向保險消費者、股東、潛在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披露和說明其償付能力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通過聘用協議、書面承諾等方式,明確對於造成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和損失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有權追回已發的薪酬。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評估保險公司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結合其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對保險公司總體風險進行評價,確定其風險綜合評級,分爲A類、B類、C類和D類,並採取差別化監管措施。

對於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5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銀保監會應當採取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監高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四項監管措施。(總檯央視記者 王善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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