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治理划定》(以下简称《治理划定》)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其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先容称,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治理划定》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需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必需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除上述必需采取的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详细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住手部门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纵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峻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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