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偷被抓後,舉報涉案超兩千萬的廳官,構成重大立功

小偷被抓,舉報涉案金額巨大的貪官,構成重大立功表現。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蔣某某盜竊罪二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上述細節。

據判決書顯示,蔣某某因盜竊歸案後舉報廣西銀監局的領導趙某,被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查實。二審法院認定蔣某某構成重大立功表現,獲減輕處罰。該案辯護律師向“政事兒”提供的判決書複印件顯示,上述趙某名爲趙汝林。

趙汝林曾長期擔任原廣西銀監局副局長。銀保合併後,趙汝林任廣西銀保監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2019年5月,趙汝林被查。

小偷歸案後舉報廳官趙汝林

判決書顯示,蔣某某1984年出生,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8年2月26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2019年12月,南寧市青秀區法院認定,2018年2月17日19時許,蔣某某在南寧市青秀區越秀路2號鑫龍小區,使用事先偷配好的鑰匙進入該小區5棟4單元902號房,盜竊被害人邱某的現金人民幣210000元、美元5235元、港幣54700元、歐元3885元、古巴幣3元、英鎊6235元、金色人民幣紀念幣100元、人民幣航天紀念幣2000元以及六瓶茅臺酒。根據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涉案外幣對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情況計算,上述外幣價值合計約人民幣162907.44元。

另查明,2018年2月21日,被告人蔣某某名下的南寧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某分社的銀行賬戶存入174300元。

同年2月26日,蔣某某被抓獲,公安機關從蔣某某住所處扣押涉案美元、英鎊、歐元、古巴幣、紀念幣、衣服、汽車鑰匙、U盾、銀行卡、手機、南城百貨購物卡、鑰匙等物品。公安機關於2018年3月21日將涉案的美元5235元、英鎊6235元、歐元3885元、古巴幣3元、人民幣航天紀念幣2000元、人民幣金色幣紀念幣100元、人民幣21150元、港幣54700元發還被害人邱某。

南寧市青秀區判決,被告人蔣某某因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蔣某某向被害人邱某退賠經濟損失人民幣十八萬八千八百五十元。

一審宣判後,蔣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他上訴的一個重要理由是認爲其有檢舉他人重大犯罪的立功表現,構成重大立功。

蔣某某舉報的對象是當時擔任廣西銀監局領導職務的趙汝林。他舉報趙汝林利用職務之便,爲梁某在玉林、北海的農村信用社做融資借款業務,以打高爾夫球爲名接受梁某輸送好處費的問題。

該案辯護律師也提出,蔣某某舉報趙汝林等人涉嫌職務犯罪,其中趙汝林涉案金額爲212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構成重大立功。請二審法院依法考慮蔣某某有重大立功行爲,且給國家挽回了重大損失,請二審法院依法在一審量刑50%的幅度內,改判蔣某某五年以下的刑罰。

蔣某某緣何會認識廳官趙汝林,併發起舉報?其辯護律師對“政事兒”表示,蔣某某曾給行賄人梁某做過司機,因此知道梁某向趙汝林行賄的事情,歸案後就舉報了趙汝林。

二審法院認定重大立功,獲減輕處罰

對於上述上訴理由,南寧市檢察院認爲,蔣某某舉報趙汝林涉嫌受賄罪的線索經查證屬實,但趙汝林收受梁某錢款的犯罪數額不足以判處無期徒刑,蔣某某的行爲構成一般立功,不能構成重大立功。

南寧市中院經查,蔣某某歸案後,向相關部門舉報了趙汝林等人涉嫌受賄等違法違紀的犯罪線索。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調查,確定了趙某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並將該案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廣西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百色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百色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認定,趙汝林與他人共同或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現金人民幣2122萬元,7500美元,5000歐元,價值760萬元的別墅一套,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南寧市中院稱,根據規定,對趙汝林量刑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內進行。趙汝林收受他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賄賂,此犯罪行爲對整個廣西銀行保險行業的影響極大,系在自治區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綜上,南寧市中院認爲蔣某某檢舉、揭發的行爲構成重大立功。本案中,蔣某某雖僅提供了趙汝林收受梁某財物的犯罪線索,但對趙汝林、寧敏涉嫌受賄罪一案的立案查處起着重要作用,該案也是基於蔣某某的檢舉、揭發行爲而得以偵破。對趙汝林的犯罪事實、量刑應綜合全案進行認定,不應割裂評判,故南寧市人民檢察院認爲不構成重大立功的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蔣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構成重大立功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該院予以採納。

南寧市中院認爲,蔣某某盜竊案大部分贓款贓物得以及時追回,未造成被害人財產重大損失,量刑時可酌情考慮。結合蔣某某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構成重大立功的情節,該院決定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2020年7月,南寧市中院裁定撤銷原審判決,蔣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以及退賠被害人在押贓款、賠償經濟損失等。

廳官趙汝林,與被監管對象“貓鼠一家”,充當不法商人“內鬼”

趙汝林出生於1966年5月,廣西人,大學本科學歷,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公開信息顯示,趙汝林在2011年就以廣西銀監局副局長的身份亮相公開報道,此後他擔任廣西銀監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2018年4月中國銀保監會正式成立,各省級銀保監局也隨之掛牌,趙汝林任廣西銀保監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當時他協管人事處(黨委組織部),分管股份制銀行監管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處、現場檢查處。

2019年5月2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宣佈,趙汝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

2019年11月,趙汝林被“雙開”。通報稱,趙汝林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搞封建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收受禮品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等安排的宴請、旅遊、打高爾夫球等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插手干預被監管金融機構人事工作;違反廉潔紀律,長期大肆收受他人財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權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審批金融機構;違反生活紀律,追求低級趣味,違反社會公德。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通報指出,趙汝林身爲金融監管機構的黨員領導幹部,政治意識淡漠,理想信念喪失,嚴重背離依法監管、爲民監管、廉潔監管的初衷;親清不分,甘於被“圍獵”,與被監管對象“貓鼠一家”,充當不法商人“內鬼”,從金融監管者淪爲金融風險製造者;生活腐化,道德敗壞。趙汝林的行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廣西銀保監局召開2020年廣西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時,也曾指出,要以趙汝林案件爲鑑,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堅定不移執紀問責,營造風清氣正政治生態。2020年12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以趙汝林爲反面典型,稱少數金融監管幹部利用監管權力收受私營企業主財物,爲一些不法金融行爲“保駕護航”,蛻變成爲監管秩序的破壞者。

“政事兒”(xjbzse)撰稿/ 何強  校對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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