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慧保天下

1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2021年1號令,修訂後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將自3月1日起正式實施。從內容看,新規吸收了償二代實施以來的成果及經驗,將償付能力達標條件擴展至三項,並壓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不斷提升償付能力信息透明度。

這是自2008年以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的首次正式修訂,銀保監會表示,2016年償二代正式開始實施,發佈於2008年的原版管理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要求,需及時總結吸收償二代,建設實施的最新成果以及監管實踐中好的經驗做法,提升償付能力監管規章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01

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將被重點關注,新增追回失責高管薪資等監管措施

從內容看,新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共6章34條。與2008年版本相比,有以下三方面的明顯變化:

償付能力監管達標指標擴展爲同時滿足3個條件

對比2008年版本,新規將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擴展爲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繫的指標:

第八條 保險公司同時符合以下三項監管要求的,爲償付能力達標公司:

(一)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

(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要求的,爲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而在2008版本中,保險公司“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即爲合格。

同時,新規提出,銀保監會每季度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其他償付能力信息和數據進行覈查。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保險公司爲重點核查對象。

值得注意的是,核心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並不意味着高枕無憂。新版管理規定還提出,保險公司的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中某一類或某幾類風險較大或嚴重的C類和D類保險公司,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採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監管措施新增追回失責高管薪資等,整改不力最嚴重可被接管、申請破產

新規明確,對於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其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採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監管措施具體又分爲必須採取的措施可選擇採取的措施:

監管談話;

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

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限制向股東分紅。

責令增加資本金;

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

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商業性廣告;

限制業務範圍、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責令辦理分出業務;

責令調整資產結構,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

對風險和損失負有責任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責令保險公司根據聘用協議、書面承諾等追回其薪酬;

依法責令調整公司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中國銀保監會依法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認爲必要的其它監管措施。

其中,前四項爲必須採取的措施,後幾項爲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具體原因,可選擇的監管措施。與2008版相比,監管談話、提交計劃、追回失責高管薪酬等均爲新增內容。對於採取措施後償付能力未明顯改善或進一步惡化的,監管部門依法採取接管、申請破產等監管措施。

新增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處罰措施

新規還列出了信用評級機構中介機構等在爲保險公司服務過程中出現重大疏漏的處罰措施。而在2008年版本中,僅表述爲“中國保監會可以委託中介機構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及相關信息實施審查”。

第三十條 精算諮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在保險業開展業務時,存在重大疏漏或出具的意見、報告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視具體情況採取責令保險公司更換中介機構、不接受報告、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等措施。

此外,新規還明確“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的償付能力監管三支柱框架,要求保險公司制定三年滾動資本規劃等,強化並壓實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提升償付能力信息透明度,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

02

安心財險償付能力降至負數遭行政監管措施,還有6家公司償付能力不達標

償付能力監管是現代保險監管的核心。自2003年新版《保險法》正式實施,明確提出“建立健全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國內保險監管從由市場行爲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並重逐漸向償付能力監管爲核心轉變。

2003年3月,隨着新版《保險法》提出“建立健全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修訂之後的《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發佈;2007年,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成立,2008年6月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在“償二代”啓動後,原保監會也着手開始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進行修訂,2017年形成初稿,並於2020年7月正式對外公開徵求意見。

近年來,包括中融人壽、鼎誠人壽、長安責任等在內的多家保險公司曾因償付能力問題被處罰。不久前的1月14日,銀保監會發布2021年1號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安心財險因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25.7%,償付能力嚴重不足,遭銀保監會責令增加資本金、停止接受車險新業務、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等。

而從保險公司發佈的2020年三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看,除了安心財險外,還有長安責任、渤海人壽、百年人壽、前海人壽、君康人壽和中法人壽6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充足,其中中法人壽綜合、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24408%之多,而其他5家公司在償付能力充足率方面均合格,風險評級爲C,未達到新發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中“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的要求。

除了對償付能力不搭邊的公司進行處罰外,在2020年8月,銀保監會還公開通報了9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信息披露存在問題,其中中法人壽披露不及時、久隆保險、誠泰財險、現代財險3家公司披露內容不完整,國聯人壽、亞太保險、鼎和保險、信利保險4家公司存在披露數據差錯的問題。銀保監會要被通報的9家公司進行整改,並表示對問題嚴重或被多次通報的公司,將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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