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越來越多企業熱衷開展跨界合作

推出“腦洞大開”的合作案例

洽洽瓜子+化妝品品牌春紀

→“瓜子臉”面膜

《人民日報》+李寧

→印有報紙圖案的服裝

肯德基+六神花露水

→“花露水咖啡”和“咖啡香型花露水”

……

“八竿子打不着”的品牌

跨越行業走到一起

聯合營銷或推出聯名款產品

產生神奇的“化學反應”

但是!

有風險,注意到了嗎?

跨界合作的本質在於“疊加”

主要涉及有形貨物、無形商標、虛擬商品等要素

隨之稅務處理變得複雜

容易發生適用稅目、稅率錯誤等風險

怎麼辦?

  

Part.01

  有形貨物、無形商標、虛擬商品等不同的要素涉及不同的增值稅徵稅範圍,在跨界合作中,相關企業應制定規範的合同,明確合作標的物,這是準確確定雙方徵稅項目的基礎。

案例

  肯德基與六神花露水這種類型的跨界合作,雙方需要清晰界定是以品牌使用權租賃方式展開合作,還是以購買對方製作工藝、技術、專利等方式展開合作,這兩種方式不僅在增值稅的徵免稅上存在區別,而且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也有較大不同。

  如果是以無形資產使用權租賃的方式開展合作,那麼相關企業所支付的租賃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在稅前全額扣除,收取費用一方需要按照適用稅率計稅。

  如果是以購買製作工藝技術等方式展開合作,符合條件情況下轉讓方可以享受有關技術轉讓所得的稅收優惠政策。

Part.02

 

  跨界合作中,分賬協議的具體條款,會影響收入的性質判定,進而影響稅務處理方式。

案例

  必勝客與敦煌博物館的跨界合作,其表現形式是必勝客餐飲服務和敦煌博物館會展服務的疊加,就收費形式而言,存在多種情形:一種情形是就餐收費,觀看展覽免費;另一種情形是就餐免費,觀看展覽收費。

  基於此,在這種類型的跨界合作中,就需要根據分賬協議,準確界定收入的性質究竟屬於餐飲服務還是會展服務,如果一方免費,還需再具體判斷是否要做視同銷售處理。

Part.03

Part.03

  隨着互聯網的蓬勃發展和移動支付的普及,以“線上+線下”的方式開展跨界合作也越來越普遍,而這種方式可能涉及組合銷售的情形。

案例

  

  某飲料企業與某遊戲企業跨界合作共同打造聯名款飲料,消費者購買聯名款飲料後,掃描飲料瓶蓋內的二維碼可以獲得遊戲道具等虛擬商品。

  在這類合作方式下,需要判斷虛擬商品的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如果發生了轉移,那就相當於飲料企業先購進遊戲公司的產品,再將兩者組合銷售,這就需要按照組合銷售的方式進行稅務處理;如果虛擬產品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則不屬於組合銷售行爲,此時再根據交易實質準確判斷適用的稅收政策。

Part.04

  值得注意的是,跨界合作開展過程中還可能由於合同約定不清晰,導致品牌使用權計稅價格的確定產生風險。實踐中,有形貨物與無形商標的跨界合作非常普遍,這也被業內人士稱爲“品牌租賃”,主要是一方藉助其品牌知名度提供商標使用權,另一方藉助其產品受衆羣等優勢開展合作,共同推出聯名款產品以達到擴大各自消費羣的目的。例如洽洽瓜子與化妝品品牌春紀的合作就屬於此類情形。不過,相關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在合同中進行清晰約定,商標知名度背後所代表的合理計稅價格就不易準確確定,甚至可能會產生稅企爭議,不利於合作的開展。

  

建議

  相關企業要對跨界合作的涉稅事項提前進行統籌考量,特別要注意在合同中對業務實質、分賬協議、品牌租賃方式等進行明確、細緻、清晰的約定。

  實際上,跨界合作開展的是複合業務,涉及多個納稅主體和納稅環節,只有清晰約定合同、詳細說明各環節業務事項,纔好一事一議地判定如何適用稅收政策。相關企業在詳細約定合同基礎上,還應當積極主動地與稅務部門溝通協商,提前明確具體的標準和口徑,從而爲跨界合作更順暢地開展提供稅收確定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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