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分析|強化反壟斷監管和備付金存管,強監管如何攪動支付市場

233家持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一週內迎來了監管部門的兩次政策加碼。

中國人民銀行在1月20日和22日連續發佈了《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引發了市場對移動支付市場格局變化、以及相關反壟斷條例是否會衝擊支付巨頭的關注。

合規經營的支付交易處理型支付機構或迎利好

銀行支付機構已經在2019年1月完成了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工作,而將於3月1日落地施行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稱《辦法》),強化對支付機構的資金監測,加強了客戶備付金的監管。

與原備付金辦法相比,《辦法》,明確規定了備付金需全額集中交存至央行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客戶備付金的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並增加了備付金違規行爲處罰條款。

同時,《辦法》還詳細規定了備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資金劃轉的範圍和方式,明確了支付機構間開展合規合作產生的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並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各方對於客戶備付金的監督管理職責。

央行給支付機構設置了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非銀行支付機構、商業銀行等應嚴格按照規定,完成業務流程和系統改造、建立客戶備付金信息覈對校驗機制等工作。

國泰君安在研報中認爲,《辦法》利好規範經營的持牌支付交易處理型支付機構。

該機構認爲,《辦法》防控風險、規範發展的基調將進一步打擊不正規、非持牌的支付交易處理型支付機構違規開展收單業務的亂象,其通過互相開設賬戶開展收單的模式被嚴厲禁止,杜絕通過非法挪用客戶資金獲取收益的違規行爲,引導支付迴歸本源,有利於緩解收單側價格戰,利好合規經營的支付交易處理型支付機構的發展。

支付巨頭面臨反壟斷監管壓力?“市場份額”標準有待明確

不同於備付金新規,針對正在公開徵求意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市場將關注的焦點對準了反壟斷條例將如何影響支付巨頭們。

《條例》明確界定相關市場範圍以及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

如果非銀行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央行可以商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其採取約談等措施進行預警:(一)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三分之一;(二)兩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二分之一;(三)三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五分之三。

而如果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央行則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非銀行支付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一)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二)兩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三)三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

不過,“市場份額”標準的確定,成爲支付寶和微信支付是否面臨反壟斷監管壓力的關鍵。

平安證券指出,由於《條例》中尚未明確定義“市場份額”標準,是否構成市場支配地位仍待相關政策細則說明。

該機構援引艾瑞諮詢的數據顯示,2020年二季度支付寶、微信支付移動支付份額分別爲55.6%、38.8%,觸及預警線;而根據央行《2020年第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2020年三季度全國電子支付規模達2994.8萬筆、775.4萬億元,按筆數、金額計非銀行支付機構市場份額分別爲78.3%、10.2%,按筆數計支付寶、微信支付或觸及市場支配地位,按金額計未觸及。

中信證券同樣援引上述數據認爲,《條例》的出臺更多着眼於長遠,短期內尚無平臺會實質性觸發支配地位認定並實施監管措施。但措施出臺的本身賦予了央行前所未有的監管權力,含有明確的政策風向和威懾效力。

中泰證券則認爲,近年來第二梯隊的互聯網公司多通過收購方式獲得了支付牌照,包括早期的京東、美團、滴滴等,以及近期的字節跳動、拼多多、快手、B站等,《條例》落地後對支付公司開展業務進行了規範,不能通過場景壟斷或惡意的價格競爭來獲取市場份額,預計再難出現類似支付寶、微信錢包這樣能主導支付市場的數字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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