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張志超獲332萬元國家賠償,同案者稱其現在南方打工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1月26日,山東臨沂市中院發佈信息,支付張志超332萬元國家賠償。此前,因被認定是一起校園兇案的兇手,16歲的張志超被判處無期徒刑。在被羈押5449天后,法院於2020年1月改判其無罪。

根據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今天發佈的消息,法院審結張志超申請國家賠償一案,1月26日,向張志超支付賠償金332萬元。

法院表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賠償金綜合考慮了張志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損害的具體情況、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在案發時,張志超的同學王廣超,也曾因被認定包庇罪被判緩刑。26日上午,新京報記者從王廣超處瞭解到,因爲遞交賠償申請的時間晚於張志超,因此目前還沒有收到賠償,但通過代理律師與法院協商,已經達成的賠償金額爲23.6萬元。

“我和張志超也恢復了聯繫”。王廣超說,昔日同窗在經歷案件被宣告無罪後,目前時常微信問候,王廣超表示,張志超現在在南方餐廳打工,國家賠償後,可能會有新的打算,而他自己在寧波工作,準備春節返鄉過年。

根據張志超的代理律師李遜介紹,張志超所獲得的332萬元國家賠償,包括張志超被羈押5449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萬元和精神損害賠償141.6萬餘元。此外,還有當年張志超被判無期時,法院從其家裏劃扣的5500元。

新京報此前報道,2005年1月10日,山東省臨沂市發生一起中學女生高某被性侵後殺害的案件,當天在山東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一間男廁所內,發現一具女性屍體,死者爲一個月前失蹤的女生高某。

警方調查認定,時年16歲的中學生張志超具有作案嫌疑,並將其逮捕。2006年3月,臨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志超強姦罪成立,判處其無期徒刑。同時張志超的同學王廣超因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此後,張志超母親持續申訴。2020年1月13日,山東省高院再審宣判,宣告張志超無罪,其同案王廣超也被宣告無罪。法院再審判決認定,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客觀證據指向張志超作案及張志超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等。其同案王廣超也被宣告無罪。

2020年6月,張志超委託律師向山東省高院提出788.9萬餘元國家賠償。

責任編輯:賈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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