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非銀支付機構迎“備付金存管”新規 3月起正式施行 

中國網財經1月26日訊 (記者 楊暢)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同時廢止。《辦法》自施行起設置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非銀行支付機構、商業銀行等行業主體應嚴格按照規定,完成業務流程和系統改造、建立客戶備付金信息覈對校驗機制等工作,提高合規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戶備付金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客戶備付金,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爲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專門存放客戶備付金的賬戶。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爲客戶辦理跨境人民幣支付、基金銷售支付、跨境外匯支付等特定業務時,已從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付出或者尚未向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歸集的待付資金。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與原備付金辦法相比,《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規定備付金全額集中交存至人民銀行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二是規定客戶備付金的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三是《辦法》詳細規定了備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資金劃轉的範圍和方式,明確了支付機構間開展合規合作產生的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四是《辦法》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各方對於客戶備付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五是《辦法》增加備付金違規行爲處罰條款。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稱,由於支付機構可同時選擇多家清算機構進行合作,因此,《辦法》規定其應選擇一家清算機構作爲主監督機構,對其所有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整體監督。其餘合作清算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配合備付金主監督機構實施備付金監督。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優化了三類特定業務賬戶管理規定。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可以選擇1家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開立1個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確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選擇1家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開立1個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作爲備用賬戶;從事基金銷售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可在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開立1個基金銷售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原則上可以選擇不超過2家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每家銀行可開立1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除此之外,辦法還明確了支付機構上述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與其境內商戶、客戶銀行結算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應當由清算機構通過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辦理。

《辦法》還規定,支付機構之間的合作應當符合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支付機構之間因合作產生的、基於真實交易的客戶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清算機構辦理,支付機構應當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實際發生的材料。同時,爲提高交易透明度,防範資金風險,明確規定支付機構間不得相互直接開放支付業務接口、不得相互開立支付賬戶,以及由此進行客戶備付金劃轉。

爲強化備付金監管,提升監管效能,樹立監管權威,中國人民銀行以部門規章形式發佈《辦法》,設定備付金相關違規行爲處罰條款,嚴肅懲處備付金違規行爲。一是對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和特定業務銀行違反備付金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爲,情節輕微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約談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二是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借用、佔用客戶備付金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三是明確不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清算機構違規從事或變相從事備付金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相關業務,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四是明確阻礙、干擾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備付金檢查行爲的處罰。五是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工作人員違規行爲的處分。

公開資料顯示,中國人民銀行已於2019年1月14日組織非銀行支付機構完成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工作。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日終後全部集中存放於其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中。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對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在全部實現集中存管、存管工作逐步規範的情況下,央行印發《《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對集中存管工作進行了部分調整,明確了存管責任、流程。”

他還談到,《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在加強客戶備付金存管的同時,適當調整相關管理要求和工作流程,對特定情景下的業務進行彈性安排,有助於更好地滿足市場需求,提升用戶體驗。同時,《辦法》專設一章“罰則”,明確客戶備付金存管違規違法行爲的處罰,有助於增加威懾力,提升央行權威。總之,《辦法》堅持與時俱進精神,體現了央行對支付服務市場“嚴監管”和“強服務”的統一,有助於促進支付機構健康穩健發展,提升支付服務市場活力和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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