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曹金晶 記者 顧元森 陳子秋)“韓嫣把她爸爸媽媽告上法院,要求解除收養關係!”這個消息在江蘇鹽城大豐韓和斌的老家瞬間傳開。驚訝之餘,不少人議論:“韓嫣被抱回來時才幾個月,我們看着韓嫣長大,老韓兩口子對她真的很好,想不到……”

△ 庭審現場

鹽城大豐法院法官劉鋒說,目前這起案件已塵埃落定,但他仍感覺心裏沉甸甸的。“對於親情,真的沒有輸和贏!”劉鋒說,30多歲的韓嫣狀告養父母,要求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係。在庭審中,韓嫣說,她與養父母間的收養關係自始都不成立,因爲養父母當時才20多歲,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情形。不過,法官注意到,韓嫣對養父母還是有感情的,在法庭接下來的陳述中,她沒有繼續稱對方爲“被告”,而是改稱爲“爸爸媽媽”,但她的言語中對養父母仍有埋怨。“因爲我不是他們親生的,從小也沒有受到優待。”她說,雙方關係已惡化,無修復可能,因此才提起訴訟。

面對被自己撫養成人、朝夕相處20多年的養女,法庭上的韓和斌夫婦百感交集:“當年把她抱回家時,她還不會說話,不會走路,我們省喫儉用撫養她,視如己出。後來30多歲時,我們有了親生女兒,我們怕她多想,反而對她付出了更多的財力、精力。我們出資爲她買房、開店,就是希望她的日子過好。”韓和斌夫婦說,後來韓嫣的婚姻亮起紅燈,他們一氣之下打了韓嫣,對她的第二任丈夫吳明也不滿意。“出現矛盾主要是我們不能接受韓嫣對待婚姻的態度。”韓和斌說,儘管這樣,後來爲了韓嫣的幸福考慮,他們老兩口還是接受了吳明,還幫他們辦了結婚儀式。“韓嫣生小孩,我們夫婦無微不至地照顧了31天,天天燒早茶送過去。”庭審中,韓和斌激動而無奈。

法院通過走訪,確認了雙方提交的一些證據。法院認爲,收養行爲發生在1992年4月1日實施的《收養法》實施前。“案涉收養行爲雖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但原被告雙方長期以養父母和養女關係共同生活,且爲羣衆公認,雙方間的收養關係成立並生效。”

最終法院認爲,雙方雖有矛盾,但尚不至於關係惡化,屬於一般家庭矛盾,不符合解除收養關係的法定要件,所以法院駁回了韓嫣的訴訟請求。

劉鋒表示,俗話說,親恩不及養恩大。就該案來說,儘管是抱養,但養父母對養女視如己出,精心撫育。哪怕後來有了親生女兒,養父母依然傾力幫扶。因爲愛之深,責之切。見到養女婚姻亮起紅燈,養父母心急如焚,平生第一次打了養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該案中,雙方實際並未達到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地步,韓嫣對於養父母還是心存感恩的,也試圖去彌合雙方的裂痕,但因爲雙方的矛盾沒有得到正確引導,才發生對簿公堂的一幕。

劉鋒說,孝敬父母是中國傳統倫理的基石,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民法典》等法律的大義。養父母逐漸年邁,正是養子女盡贍養義務的時候。如果法律隨意允許解除收養關係,可能會導致養父母老無所養,顯然有失公允,更有失公德,良好的社會風尚就難以得到弘揚。(文中當事人爲化名)(法院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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