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公司的出資人及法定代表人完全相同,員工的勞動關係從一家公司轉到另一家公司,如果沒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企業就會被判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雖然這是法律常識,但是現實中,很多企業的經營者卻並不清楚,由此給企業帶來了損失。今天就來看看一則這樣的判例。

二十出頭的蘇女士2018年1月4日入職到青島市南芯美昕醫院工作,勞動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3日。合同約定蘇女士的月薪爲2686元,其中包含保密補償金500元。2019年5月8日,市南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註銷了該醫院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要求儘快將註冊在芯美昕醫院的醫護人員辦理相關變更手續,芯美昕醫院爲此於2019年6月起停繳了全部三十餘人的社會保險。蘇女士等人的社會保險均自2019年7月起轉入青島芯美昕醫療美容管理有限公司繳納。

蘇女士在勞動關係轉入芯美昕公司兩個月後申請辭職,離職原因繫個人原因。此後,蘇女士與芯美昕公司發生勞動爭議並訴至法庭。蘇女士的訴求中,包含要求芯美昕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蘇女士認爲,勞動關係轉入芯美昕公司到自己辭職的這兩個月,芯美昕公司與自己存在勞動關係但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應支付這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芯美昕醫院與芯美昕公司則認爲,青島芯美昕醫療美容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市南芯美昕醫院的出資人及法定代表人完全相同,蘇女士的社保繳納主體只是自2019年7月起從芯美昕醫院轉到了芯美昕公司,由於蘇女士與芯美昕醫院簽訂有勞動合同,因此要求芯美昕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沒有依據。

芯美昕公司認爲,無論單位名稱如何變更,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股權沒有變更,單位的性質和業務範圍沒有變更,蘇女士的工作崗位和勞動關係沒有變更,勞動合同一直延續有效。芯美昕公司是受芯美昕醫院的委託,爲蘇女士等人支付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變更社保交款單位名稱是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去做的。

在法庭上,芯美昕公司還指出,蘇女士是爲了能入職青島恩喜醫療美容有限公司,才從芯美昕公司主動自願辭職的,蘇女士在離職時隱瞞了這一事實。現在蘇女士又對後入職的單位青島恩喜醫療美容有限公司提起了勞動仲裁和司法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爲,蘇女士系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芯美昕醫院和芯美昕公司雖然爲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關聯單位,但爲不同的用工主體,芯美昕公司作爲新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蘇女士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芯美昕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內與蘇女士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由於芯美昕公司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日與蘇女士存在勞動關係期間,未與蘇女士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應向蘇女士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法院的判決清晰明瞭,因爲用工單位不同,當然要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不籤就要賠錢。

對於芯美昕公司來說,首先是經營者缺乏基本的用工常識: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關聯單位,也是不同的用工主體;其次,還是平時管理不夠細緻,有僥倖心理;最後,離職是正常的,跳槽也是,爲了維護利益訴至公堂也不是非要互相傷害的,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理就是。在維護權益的過程中,企業不要跟員工鬥氣,即便是離職的員工,因爲圍觀這個鬥氣過程的,或許還有在職的員工,以及客戶和合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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