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咸宁市纪委监委消息,经咸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咸宁市职教集团原党委副书记潘志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奖金,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虚列开支套取费用;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采取虚假协议、合同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被私营企业占用;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

潘志雄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宗旨,丧失理想信念,纪法意识淡薄,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涉嫌职务犯罪,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经咸宁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潘志雄开除党籍,由咸宁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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