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咸寧市紀委監委消息,經咸寧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咸寧市職教集團原黨委副書記潘志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反有關規定濫發獎金,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虛列開支套取費用;違反廉潔紀律,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濫用職權,採取虛假協議、合同套取國家專項資金,被私營企業佔用;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罪。

潘志雄身爲黨員領導幹部,背離黨的宗旨,喪失理想信念,紀法意識淡薄,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涉嫌職務犯罪,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規定,經咸寧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潘志雄開除黨籍,由咸寧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