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曾是上海的城市名片之一,服务水平闻名全国。但在多重因素影响下,这块招牌正在“褪色”。眼下的上海出租车行业陷入了困境:司机收入水平下滑、人员流失严重;乘客对深夜难打车、肆意拒载等现象怨声不断;出租车公司的日子也不好过,近年来经营状况不断恶化。

上海市人大代表、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国平认为,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于出租汽车的运价机制。“上海市出租汽车运价长期处于低位运行,运价机制相对僵化,己严重制约了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行业稳定。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网约车快速发展,巡游出租车与网约出租车在定价机制上的差异更加剧了市场不公平竞争,导致从业人员流失,服务质量大幅滑坡。”

2021年上海两会期间,杨国平提交建议,呼吁相关部门加快推进上海市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改革。

关于现行运价机制存在的问题,杨国平认为,上海巡游出租汽车的现行运价偏低。近30年,上海的出租车运价分别在1998年、2006年、2009年、2011年、2015年调整过几次,上升幅度34%,增速远远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1990年,乘坐6公里出租车的支出(16元)相当于当时上海市人均月工资的6.6%,2019年,乘坐相同里程的支出相当于同年上海人均月工资的0.2%。”

他同时表示,上海巡游出租车的运价调整程序繁琐,以最近一次调价为例,市交通委2014年向发改委提交《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函》,到2015年10月正式实施调价,历时长达一年,“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变化,以及通过运价调解供求平衡、体现各方利益。”

更重要的是巡游车与网约车定价机制的差异。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将网约车纳入出租车范畴。杨国平表示,巡游车和网约车提供服务相似,却采用截然不同的定价模式,加剧了两者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比如,现阶段网约车采用市场调节价,平台拥有自主定价权,在特殊天气、时段、区域,可以采取临时加价措施,如滴滴出行自2018年春节期间起,在全国140个城市推出“春节司机服务费”,每单业务加收1-5元不等的服务费,在高峰时段,更可随时改变倍率提高运价;而巡游车采用严格的政府定价,企业完全不具备使用价格手段适应市场、平衡供需的自主权。

杨国平援引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数据称,全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数量由2013年的12.5万人下降至2020年底的7万人左右。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一直在盈亏平衡点上下徘徊。由此导致企业进一步压缩管理成本,缺乏软硬件投入意愿,行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

他建议,可参考北京等城市巡游车运价改革方案,探索“一车两价”模式,即巡游模式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巡游车租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巡游车企业根据运营成本、市场变化等因素,在政府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巡游车接入信息服务平台和网约平台提供网召服务时,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巡游车企业与平台协商确定价格。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避免产生价格垄断问题。

在此基础上,他还提出建立出租汽车运价联动机制,允许出租汽车行业根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设置多种运价,推出差异化服务及与之相匹配的运价等建议。

近年来,当人们讨论出租车行业收入下滑、服务下降时,大多将矛头指向“份子钱”。运价机制改革后,“份子钱”会不会水涨船高?

杨国平对澎湃新闻称,近10年,上海出租汽车行业响应政府号召,为驾驶员减负,单车月租金从1万元左右降到6000元左右。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上海出租汽车行业面前处于亏损临界线,企业缺乏更新改造的后劲。

针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他还提及加强监管。“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须遵守客运交通的法律法规,交通执法部门不能以罚代管,要每月向社会公布平台公司被处罚的情况。”

今年两会期间,来自上海强生集团的市人大代表花茂飞在一则书面建议中亦提及,近年来,受网约车冲击、收入降低等因素,其所在的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严重流失,“很多地区、很多出租汽车企业出现了有车无人开,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导致出租车大面积搁置,而且这种现象越演越烈,不仅影响到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的管理,还严重影响到城市流动窗口服务形象。”对此,他提出了加强对客运市场、网约车平台的监管,完善运价调整机制和驾驶员保障机制等建议。

另据澎湃新闻了解,今年的上海两会期间,洪程栋等75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修订《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议案。

代表们认为,2010年以来,传统巡游车行业面临着驾驶员收入低、职业吸引力下降、出租车价格偏低调整困难、企业负担重经营不佳等问题,特别是2014年网约车出现后,巡游车与网约车在用人制度、运价管理、保险税费政策等体制机制上存在明显差异,巡游车业态经营持续恶化。

议案提出,1995年实施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和规范范围与目前出租汽车的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为此建议,修改《条例》,扩大管理范畴,并从总体要求、经营资质、客运服务、车辆租赁服务、检查投诉、法律责任、附则等层面优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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