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曾是上海的城市名片之一,服務水平聞名全國。但在多重因素影響下,這塊招牌正在“褪色”。眼下的上海出租車行業陷入了困境:司機收入水平下滑、人員流失嚴重;乘客對深夜難打車、肆意拒載等現象怨聲不斷;出租車公司的日子也不好過,近年來經營狀況不斷惡化。

上海市人大代表、大衆交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國平認爲,上述現象的重要原因在於出租汽車的運價機制。“上海市出租汽車運價長期處於低位運行,運價機制相對僵化,己嚴重製約了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和行業穩定。尤其是近年來隨着網約車快速發展,巡遊出租車與網約出租車在定價機制上的差異更加劇了市場不公平競爭,導致從業人員流失,服務質量大幅滑坡。”

2021年上海兩會期間,楊國平提交建議,呼籲相關部門加快推進上海市出租汽車運價機制改革。

關於現行運價機制存在的問題,楊國平認爲,上海巡遊出租汽車的現行運價偏低。近30年,上海的出租車運價分別在1998年、2006年、2009年、2011年、2015年調整過幾次,上升幅度34%,增速遠遠落後於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1990年,乘坐6公里出租車的支出(16元)相當於當時上海市人均月工資的6.6%,2019年,乘坐相同里程的支出相當於同年上海人均月工資的0.2%。”

他同時表示,上海巡遊出租車的運價調整程序繁瑣,以最近一次調價爲例,市交通委2014年向發改委提交《關於調整本市出租汽車運價的函》,到2015年10月正式實施調價,歷時長達一年,“不能及時反映市場變化,以及通過運價調解供求平衡、體現各方利益。”

更重要的是巡遊車與網約車定價機制的差異。

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出租汽車服務主要包括巡遊、網絡預約等方式”,將網約車納入出租車範疇。楊國平表示,巡遊車和網約車提供服務相似,卻採用截然不同的定價模式,加劇了兩者間的不公平競爭,不利於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比如,現階段網約車採用市場調節價,平臺擁有自主定價權,在特殊天氣、時段、區域,可以採取臨時加價措施,如滴滴出行自2018年春節期間起,在全國140個城市推出“春節司機服務費”,每單業務加收1-5元不等的服務費,在高峯時段,更可隨時改變倍率提高運價;而巡遊車採用嚴格的政府定價,企業完全不具備使用價格手段適應市場、平衡供需的自主權。

楊國平援引上海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的數據稱,全市巡遊出租車駕駛員數量由2013年的12.5萬人下降至2020年底的7萬人左右。企業經營狀況惡化,一直在盈虧平衡點上下徘徊。由此導致企業進一步壓縮管理成本,缺乏軟硬件投入意願,行業發展陷入惡性循環。

他建議,可參考北京等城市巡遊車運價改革方案,探索“一車兩價”模式,即巡遊模式下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巡遊車租價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巡遊車企業根據運營成本、市場變化等因素,在政府規定範圍內自行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巡遊車接入信息服務平臺和網約平臺提供網召服務時,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巡遊車企業與平臺協商確定價格。同時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避免產生價格壟斷問題。

在此基礎上,他還提出建立出租汽車運價聯動機制,允許出租汽車行業根據不同車型、不同時段設置多種運價,推出差異化服務及與之相匹配的運價等建議。

近年來,當人們討論出租車行業收入下滑、服務下降時,大多將矛頭指向“份子錢”。運價機制改革後,“份子錢”會不會水漲船高?

楊國平對澎湃新聞稱,近10年,上海出租汽車行業響應政府號召,爲駕駛員減負,單車月租金從1萬元左右降到6000元左右。但由於種種原因,目前上海出租汽車行業面前處於虧損臨界線,企業缺乏更新改造的後勁。

針對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他還提及加強監管。“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網約車平臺公司必須遵守客運交通的法律法規,交通執法部門不能以罰代管,要每月向社會公佈平臺公司被處罰的情況。”

今年兩會期間,來自上海強生集團的市人大代表花茂飛在一則書面建議中亦提及,近年來,受網約車衝擊、收入降低等因素,其所在的出租汽車行業駕駛員嚴重流失,“很多地區、很多出租汽車企業出現了有車無人開,尤其是在疫情期間導致出租車大面積擱置,而且這種現象越演越烈,不僅影響到出租汽車駕駛員隊伍的管理,還嚴重影響到城市流動窗口服務形象。”對此,他提出了加強對客運市場、網約車平臺的監管,完善運價調整機制和駕駛員保障機制等建議。

另據澎湃新聞了解,今年的上海兩會期間,洪程棟等75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關於修訂《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議案。

代表們認爲,2010年以來,傳統巡遊車行業面臨着駕駛員收入低、職業吸引力下降、出租車價格偏低調整困難、企業負擔重經營不佳等問題,特別是2014年網約車出現後,巡遊車與網約車在用人制度、運價管理、保險稅費政策等體制機制上存在明顯差異,巡遊車業態經營持續惡化。

議案提出,1995年實施的《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部分內容和規範範圍與目前出租汽車的實際情況已不相適應,不利於行業健康發展。爲此建議,修改《條例》,擴大管理範疇,並從總體要求、經營資質、客運服務、車輛租賃服務、檢查投訴、法律責任、附則等層面優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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