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浙江省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消息顯示,《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已經出臺,並將於2021年2月23日起施行。

《實施意見》提到,允許改建房屋用於租賃。在符合產業發展、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許企業將閒置商業、辦公、工業用房改建爲租賃住房或職工宿舍。

按照《實施意見》的總體目標,到2022年底,寧波全市新增各類租賃住房不少於13萬套(間)。其中,新建、改建租賃住房不少於6.7萬套(間), 盤活閒置住房不少於6. 3萬套(間);培育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20家以上。

對於該《實施意見》的出臺,目的是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大力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推動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2020年7月,住建部、財政部把寧波列爲第二批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城市,並給予三年共計24億元中央財政支持。

此次,《實施意見》明確通過五大舉措增加租賃房源供給。

第一,提供租賃住房用地。在租賃住房需求較大的區域,釆取“限房價、限地價、競自持”方式出讓土地,土地競得人自持租賃住房用於租賃。支持企業利用自持產業類工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允許新供村級發展留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允許非房地產企業將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經批准後用於租賃住房建設。探索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和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所建租賃住房不得分割轉讓、以租代售。

第二,允許改建房屋用於租賃。在符合產業發展、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許企業將閒置商業、辦公、工業用房改建爲租賃住房或職工宿舍,改建項目應按審批要求進行建設、消防驗收和運營管理。改建項目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可以申請執行居民標準。閒置商辦、工業用房改建爲租賃住房的項目,持續運營應不少於5年,到期後可申請延期,如不繼續經營,應恢復原有建築功能。

第三,集中配建租賃住房。根據開發園區、產業園區和小微企業園區的用工需求,允許園區統籌規劃、集中新建改建租賃社區,允許建設職工宿舍等租賃住房。有條件的園區可適當提高工業附屬設施配建比例,配套用地上限可由7%提高到10%,配套建築面積上限可由10%提高到15%。

第四,盤活存量閒置房源。通過梳理整合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閒置房源,支持住房租賃企業籌集社會閒置房源、鼓勵個人將閒置住房委託給住房租賃企業或中介機構出租等方式,盤活存量閒置房源。

第五,配建高端租賃住房。結合寧波實際,在東部新城、南部商務區等重點商務功能區配建高端商務租賃住房,提供長租、短租和服務式公寓相結合的多元化產品和個性化服務。

《實施意見》明確扶持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單一的開發銷售向租售並舉模式轉變。支持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積極引進國內知名住房租賃企業,扶持本地住房租賃企業發展,逐步提升我市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水平。鼓勵國有企業開展規模化租賃業務,將自有住房、商務公寓、政府閒置房源用於租賃。

根據《實施意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或出租登記的承租人,可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並享受義務教育、就業等公共服務。承租人可按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1000元,提取金額根據我市住房租賃價格水平變化及公積金餘額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實施意見》將加大稅收政策支持力度,積極向上申請將現行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減按4%徵收房產稅政策,擴大到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和企業向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等範圍,經批准的“商辦改租”“工改租”住房可比照適用。

對個人出租住房應繳納的各項稅費,採取綜合徵收方式進行徵收。對在我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網籤租賃合同、辦理合同備案的個人出租住房,積極向上爭取給予免徵稅費政策。

同時,《實施意見》要求將住房租賃管理納入基層行政服務工作內容,嚴肅查處“羣租”行爲。嚴格按規改造租賃房屋。

此外,將強化市場監管,持續整治“高收低租”“長收短付”等租賃市場亂象,嚴厲打擊壟斷房源、哄擡租金等違法違規行爲。加快建立租金監測體系和住房租賃指導價格發佈制度,提高市場租金透明度,規範市場經營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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