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财经讯,1月27日,据证监会消息,证监会按法定程序同意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中金辐照本次拟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600.05万股,募集资金4.80亿元,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

资料显示,中金辐照主要从事辐照技术服务,为客户提供医疗保健产品、食品(包括宠物食品)、药品、包装材料等产品的辐照灭菌服务,高分子材料的辐照改性服务,隶属于民用非动力核技术应用产业,是中央企业中国黄金集团的七大业务板块之一。作为专业化灭菌服务企业,公司以辐照灭菌手段为主,同时发展多种技术手段,设有消毒供应中心为医疗机构提供诊疗器械、器具及护理包、手术包的消毒灭菌服务。报告期内,辐照灭菌服务是公司最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

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中国黄金集团直接持有中金辐照1.43亿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72.2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直属企业,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黄金集团100%的权益,国务院国资委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中金辐照本次拟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600.05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的新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

中金辐照拟募集资金4.80亿元,其中3.54亿元用于钴源采购项目,2600.00万元用于电子加速器灭菌中心建设项目,1.0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营业收入增幅较小,净利润增速有所波动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中金辐照营业收入分别为2.14亿元、2.44亿元、2.53亿元、1.1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889.73万元、5250.11万元、5830.93万元、2456.05万元。中金辐照营收增幅较小,且在2019年进一步放缓。2018年、2019年,公司营收同比增长13.76%、3.93%,净利同比增长40.39%、11.52%。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529.66万元、23,309.76万元、24,336.44万元和10,810.89万元,保持持续增长趋势,最近三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8.88%,保持稳步成长态势。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5.68%、54.32%、56.56%及55.10%,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总体变化不大。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深圳金鹏源、上海金鹏源、天津金鹏源、成都辐照、武汉辐照、重庆辐照均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海金鹏源部分收入享受来料加工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武汉辐照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报告期内,公司上述税收优惠对净利润的影响数分别为598.21万元、567.12万元、596.51万元和342.12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比例15.69%、10.59%、9.99%和14.61%。

中金辐照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为18,199.3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01%;净利润4,651.8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47.5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8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75.9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66%。

2020年度,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24,871.00万元至25,617.00万元,净利润预计区间为5,684.00万元至6,018.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5,670.00万元至5,89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5,635.00万元至5,855.00万元,预计实现业绩情况与2019年度基本持平。

存在频繁、巨额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中金辐照与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控制的2家公司——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华大实业有限公司存在频繁、巨额的关联方资金拆借。

2016年,中金辐照从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3次,金额为9600万元。

2017年,中金辐照从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6次,金额为1.1亿元。

2018年,中金辐照从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5次,金额为6000万元。

2019年,中金辐照从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1次,金额1000万元。

2016年-2019年,4年时间,中金辐照合计从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15次,合计金额达2.76亿元。这15笔借款中,6笔是中金辐照借出,9笔是中金辐照的二级子公司上海金鹏源、天津金鹏源借出。

此外,中金辐照2017年从深圳市华大实业有限公司拆入2笔资金,分别为820万元和295万元,合计1115万元。四年时间,中金辐照从2家兄弟公司拆入资金合计2.87亿元。

中金辐照招股书称,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北京银监局于2015年5月12日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根据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发行人提供流动资金借款。

2013年-2015年,中金辐照及子公司深圳金鹏源、天津金鹏源对深圳市华大实业有限公司有6笔资金拆入。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同时,2017年、2018年,中金辐照又分别在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2809.22万元、6562.30万元。

中金辐照招股书称,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北京银监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人将货币资金存放在该公司。

三年合计分红1.49亿元,二股东所持股份两度被查封

中金辐照本次拟上市募资4.8亿元,但募资扩产、补流的同时,中金辐照在报告期给原始股东慷慨分红。近3年,中金辐照合计分红1.49亿元。

2018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从2016年底累计的未分配利润中以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2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3960.03万元。

2019年8月8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2018年底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全体在册股东以每股0.25元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红,总计分红4950.03万元。

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2019年底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全体在册股东以每股0.30元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红,总计分红5940.04万元。

本次发行前,中国黄金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43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2.27%。浙江世元持有中金辐照2535.36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2.80%,为公司二股东。

浙江世元全称为“浙江世元贵金属有限公司”。浙江世元的控股股东为浙江中金黄金饰品销售有限公司,盛相中持有浙江中金黄金饰品销售有限公司的90%股权,为浙江世元的实际控制人。浙江中金黄金饰品销售有限公司为中国黄金集团控制的企业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的经销商。

浙江世元所持中金辐照全部股份已两度被法院查封。

2020年3月2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9执保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发行人协助查封浙江世元在发行人的出资额2535.3573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

2020年5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4民初24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发行人协助查封浙江世元在发行人所持有的12.80%股权,金额2535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两项合同纠纷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浙江世元持有中金辐照的股份仍处于查封状态,未发生变化。

中金辐照招股书称,浙江世元的12.80%的受限股份存在被强制执行、拍卖的风险。

8起产品返工或报废事件,其中4起涉赔偿

中金辐照招股书显示,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8起产品返工或报废事件,其中4起涉及公司赔偿。

因客户亚能生物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产品的信息登记有误,导致产品辐照超剂量报废。责任主体为中金辐照控股子公司深圳金鹏源,最终赔偿70650元。

因客户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与潍坊道康医疗的生物膜产品的信息登记有误,导致两家客户产品辐照剂量不合格,责任主体为中金辐照青岛分公司,最终赔偿24300元。

客户康宁生命科学(吴江)有限公司产品因控制系统问题,导致实际辐照时间超出主控时间,造成该批次产品辐照超剂量。责任主体为中金辐照二级子公司上海金鹏源,最终赔偿45000元。

客户天津泰戈尔工贸有限公司产品剂量信息登记错误,导致产品加工时超剂量报废,责任主体为中金辐照二级子公司天津金鹏源,最终赔偿5100元。

因客户安丘市鲁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的辐照时间未考虑保险系数,导致产品吸收剂量不足;后通过返工辐照达到产品辐照剂量要求。责任主体为青岛分公司,最终协商一致,未赔偿。

因客户强生(苏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产品装载方式有误,导致主控时间设置偏低,产品辐照剂量不足;后通过返工辐照达到产品辐照剂量要求。责任主体为上海金鹏源,最终协商一致,未赔偿。

因客户上海亚澳医用保健品有限公司产品装载方式有误,导致主控时间设置偏低,产品辐照剂量不足;后通过返工辐照达到产品辐照剂量要求。责任主体为上海金鹏源,最终协商一致,未赔偿。

因客户超力包装(苏州)有限公司产品信息登记有误,导致主控时间设置偏低,造成产品剂量不足。通过返工辐照后达到产品辐照剂量要求。责任主体为上海金鹏源,最终协商一致,未赔偿。

中金辐照招股书称,针对上述事项,发行人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对员工加强培训等方式尽量减少类似情形发生。上述质量事件未影响该等公司与发行人继续开展合作,截至目前,该等公司仍为公司客户,与公司合作良好。发行人不存在因该等质量事件被取消供应商资质的风险。辐照灭菌后产品将返回客户,由客户履行质量验收程序,确认产品合格。客户产品的质量应由产品生产者负责,辐照服务提供商仅对其提供的辐照服务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因辐照服务质量责任导致被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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