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潘功勝:防範金融科技風險的中國監管路徑

來源:中國日報

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在英國《金融時報》發表署名評論文章,談中國金融科技風險和監管的關係。他表示,金融監管要看機構的實質,而不是組織形式。鑑於金融科技的本質是金融,面對各種風險,中國目前採取的監管行動跟世界其他國家是類似的。以下是文章的主要內容:

近年來,隨着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雲計算等新興信息技術的興起,金融與科技加速融合,移動支付等互聯網金融新業態持續湧現,不僅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同時也重塑了金融生態格局。金融科技滲透到支付、借貸、證券、保險、理財等各類金融服務領域,提升了金融服務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金融體系普惠性得以提升。

金融科技未改變金融的風險屬性。由於金融科技跨界、混業、跨區域經營的特徵,相關風險的擴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廣、溢出效應更強。而且由於網絡效應的存在,通常會形成“贏家通喫”,造成市場壟斷和不公平競爭。部分大型科技公司可以通過“燒錢”進行直接補貼或利用其它業務盈利進行交叉補貼等不公平競爭方式,搶佔市場份額使自己成爲“贏家”,然後再把其他競爭者打掉或兼併掉,最終形成壟斷。此外,金融科技公司對於數據的渴求,可能導致其過度採集客戶數據,侵犯客戶隱私。

面對金融科技發展帶來的這些新問題,主要經濟體監管當局及時作出響應,不斷加大對壟斷行爲的處罰力度,通過立法加強數據信息保護,完善金融科技監管框架,防止監管套利和風險交叉傳染。例如,歐盟在2017-2019年連續三年對谷歌開出天價罰單,金額達82.5億歐元,並於2018年實施了《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加強數據治理;美國在近些年連續發起對臉譜、蘋果亞馬遜等大型科技公司的反壟斷調查,並於2020年實施了《加利福尼亞州消費者隱私保護法》,加強用戶隱私保護;德國在2020年通過《反對限制競爭法》第十次修正案,加強對大型科技公司的監管。

中國金融管理部門一直在密切跟蹤金融科技對監管帶來的挑戰,並及時與國際監管同行加強溝通、分享經驗。在金融科技興起之初,中國的金融管理部門堅持公正、寬容的原則,打造審慎包容的監管環境,積極推動中國金融科技發展。以支付寶、微信支付爲代表的非銀行移動支付業務在2015年至2019年間實現了爆發式增長,複合增長率高達75%,移動支付普及率達86%。同時,中國金融管理部門在金融科技監管方面也持續進行制度的“補短板”。包括對金融科技和互聯網平臺公司的金融活動實施審慎監管,出臺實施《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通過央行集中存管客戶備付金,防止非銀行支付機構佔用、挪用客戶備付金;剝離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職能至新設金融基礎設施,推動非銀行支付機構迴歸支付主業;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等。

中國金融管理部門致力於在鼓勵金融科技發展和防範金融風險積聚之間求得平衡,制定並實施較爲審慎的監管政策,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畢馬威發佈的2019年全球金融科技公司100強中,中國有三家公司位列前十;致力於在監管政策取向上對外資、民營等不同市場主體一視同仁,推動金融領域高水平對內對外開放,成績斐然。截至2020年上半年,在華營業的外資銀行(包括法人機構及分行)總數116家;外資保險機構57家;外資券商15家;美國運通(AMEX)已獲中國境內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支付巨頭貝寶PayPal)已全資控股中國境內子公司。民營股東發起設立的銀行已有19家,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

鑑於金融科技的本質是金融,就應該遵循“同樣業務同樣監管”原則,按照實質重於形式,落實穿透式監管,保持監管政策取向、業務規則和標準的大體一致,堅決防止監管套利。展望未來,中國金融管理部門願進一步加強與全球金融監管當局的交流,在反壟斷、數據管理、運營管理、消費者保護等方面加強國際合作,確保對金融科技的監管有效、適度,防範跨境監管套利和金融風險跨境傳染。我們相信,在公正監管、平等准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下,金融科技必能在資本合理擴張、保持創新活力和保護公衆權利之間獲得更好的平衡,實現科技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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