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我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顺义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顺义区全部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单位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燃放行为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五、法律、法规对燃放烟花爆竹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本通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顺政发[2020]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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