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央行潘功勝:部分大型科技公司通過“燒錢”直接或交叉補貼搶佔市場份額使自己成爲“贏家” 

記者:馮櫻子

隨着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雲計算等新興信息技術的興起,金融與科技加速融合,移動支付等互聯網金融新業態持續湧現,不僅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也提升了金融服務效率,重塑了金融生態格局。

但與此同時,金融科技發展也帶來了一些新問題,在網絡安全、數據隱私、寡頭壟斷等多方面給市場帶來風險與挑戰。

2021年僅過去一個月,銀保監會與央行多次發聲,強調加強對金融科技的監管力度。

防止監管套利和風險交叉傳染

1月26日,銀保監會以視頻形式召開了2021年的監管工作會議。在回顧2020年工作的同時,部署了2021年的重點任務。其中,銀保監會再次強調,要切實加強對互聯網平臺金融活動監管。依法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

銀保監會提出,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金融活動的監管。堅決遏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爲,防止資本在金融領域的無序擴張和野蠻生長。

就在10天前,銀保監會與央行聯合印發了“互聯網存款新規”,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非自營網絡平臺開展定期存款和定活兩便存款業務,存量存款業務到期自然結清。

目前,威海藍海銀行、安徽新安銀行等民營銀行發佈公告,稱在第三方平臺的個人存款業務,已平移至銀行的自有平臺正常辦理。

就中國金融科技風險和監管的關係。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在英國《金融時報》發表署名評論文章中提到:“金融監管要看機構的實質,而不是組織形式。鑑於金融科技的本質是金融,面對各種風險,中國目前採取的監管行動跟世界其他國家是類似的。”

潘功勝表示,金融科技未改變金融的風險屬性。由於金融科技跨界、混業、跨區域經營的特徵,相關風險的擴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廣、溢出效應更強。而且由於網絡效應的存在,通常會形成“贏家通喫”,造成市場壟斷和不公平競爭。部分大型科技公司可以通過“燒錢”進行直接補貼或利用其它業務盈利進行交叉補貼等不公平競爭方式,搶佔市場份額使自己成爲“贏家”,然後再把其他競爭者打掉或兼併掉,最終形成壟斷。此外,金融科技公司對於數據的渴求,可能導致其過度採集客戶數據,侵犯客戶隱私。

面對金融科技發展帶來的這些新問題,主要經濟體監管當局及時作出響應,不斷加大對壟斷行爲的處罰力度,通過立法加強數據信息保護,完善金融科技監管框架,防止監管套利和風險交叉傳染。

鼓勵金融科技發展和防金融風險積聚之間求平衡

在國內,監管層致力於在鼓勵金融科技發展和防範金融風險積聚之間求得平衡。

潘功勝介紹,中國金融管理部門制定並實施較爲審慎的監管政策,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畢馬威發佈的2019年全球金融科技公司100強中,中國有三家公司位列前十。

在金融科技興起之初,中國的金融管理部門堅持公正、寬容的原則,打造審慎包容的監管環境,積極推動中國金融科技發展。以支付寶、微信支付爲代表的非銀行移動支付業務在2015年至2019年間實現了爆發式增長,複合增長率高達75%,移動支付普及率達86%。

同時,中國金融管理部門在金融科技監管方面也持續進行制度的“補短板”。包括對金融科技和互聯網平臺公司的金融活動實施審慎監管,出臺實施《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通過央行集中存管客戶備付金,防止非銀行支付機構佔用、挪用客戶備付金;剝離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職能至新設金融基礎設施,推動非銀行支付機構迴歸支付主業;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等。

潘功勝認爲,鑑於金融科技的本質是金融,就應該遵循“同樣業務同樣監管”原則,按照實質重於形式,落實穿透式監管,保持監管政策取向、業務規則和標準的大體一致,堅決防止監管套利。

未來,中國金融管理部門願進一步加強與全球金融監管當局的交流,在反壟斷、數據管理、運營管理、消費者保護等方面加強國際合作,確保對金融科技的監管有效、適度,防範跨境監管套利和金融風險跨境傳染。

“在公正監管、平等准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下,金融科技必能在資本合理擴張、保持創新活力和保護公衆權利之間獲得更好的平衡,實現科技向善。”潘功勝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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