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月28日讯(通讯员陈俊声赵德刚记者朱鼎兆)淮安八旬夫妇朱某、王某的共有房屋位于征收地块,在征收过程中,因双方就该房屋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淮安某县政府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产权调换至某安置小区2单元501室,而且还没有电梯,朱某夫妇不愿意了,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在淮安市中院28日召开的全市法院2020年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该院行政庭公布了这起案例,法院最终认定该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有失公允,应予撤销,朱某夫妇也得以妥善安置。

据该院行政庭庭长何正洪介绍,房屋征收部门针对老年人作出行政行为时,应综合考虑其实际情况,在保障其安置选择权的情形下,合理确定补偿方式。该县政府在作出案涉补偿决定时,未实际考虑到朱某、王某实际年龄及身体状况,将二人安置在没有电梯且位于五层的房屋,不仅造成二人生活极其不便,还可能引发后续新的矛盾,故涉案补偿决定显然有失公允,违反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该案体现了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征收补偿基础性工作不扎实,前期入户调查不全面,据何正洪庭长介绍,他们审理中发现,在征收工作初始,工作人员调查或遗漏附属物,或遗漏房屋、土地面积,或遗漏困难补助项目,或遗漏被征收人,引起诉讼。还有的主观认为不符合补偿条件而直接不予登记。有的忽视被征收人年龄和身体状况,机械决定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淮安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还出现部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淡薄、部分基层工作人员依法征收水平不高、不履行法定程序、安置手续不完善、存在违背诚实守信现象等一些列问题。

为什么有的拆迁户认为房屋征收过程中有猫腻?那就是有的房屋征收部门存在违背诚实守信现象。据何正洪庭长介绍,部分征收部门作出承诺后,未能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履行职责,从而导致原告对行政机关的不信任感增强而大大增加争议实质性解决的难度。有的征收部门要求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合同,有的则不向被征收人交付补偿安置协议,缺少透明度,被征收群众往往认为其中有“猫腻”、不诚信,宁愿打官司、举报信访而不愿商谈。

校对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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