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1月28日訊(通訊員陳俊聲趙德剛記者朱鼎兆)淮安八旬夫婦朱某、王某的共有房屋位於徵收地塊,在徵收過程中,因雙方就該房屋補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淮安某縣政府就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以產權調換至某安置小區2單元501室,而且還沒有電梯,朱某夫婦不願意了,於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法院會作出怎樣的判決呢?在淮安市中院28日召開的全市法院2020年房屋徵收補償案件審理工作新聞發佈會上,該院行政庭公佈了這起案例,法院最終認定該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有失公允,應予撤銷,朱某夫婦也得以妥善安置。

據該院行政庭庭長何正洪介紹,房屋徵收部門針對老年人作出行政行爲時,應綜合考慮其實際情況,在保障其安置選擇權的情形下,合理確定補償方式。該縣政府在作出案涉補償決定時,未實際考慮到朱某、王某實際年齡及身體狀況,將二人安置在沒有電梯且位於五層的房屋,不僅造成二人生活極其不便,還可能引發後續新的矛盾,故涉案補償決定顯然有失公允,違反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明顯不當,應予撤銷。

該案體現了某些地方政府部門徵收補償基礎性工作不紮實,前期入戶調查不全面,據何正洪庭長介紹,他們審理中發現,在徵收工作初始,工作人員調查或遺漏附屬物,或遺漏房屋、土地面積,或遺漏困難補助項目,或遺漏被徵收人,引起訴訟。還有的主觀認爲不符合補償條件而直接不予登記。有的忽視被徵收人年齡和身體狀況,機械決定補償安置。除此之外,淮安在房屋徵收過程中還出現部分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意識淡薄、部分基層工作人員依法徵收水平不高、不履行法定程序、安置手續不完善、存在違背誠實守信現象等一些列問題。

爲什麼有的拆遷戶認爲房屋徵收過程中有貓膩?那就是有的房屋徵收部門存在違背誠實守信現象。據何正洪庭長介紹,部分徵收部門作出承諾後,未能在承諾期限內按照承諾履行職責,從而導致原告對行政機關的不信任感增強而大大增加爭議實質性解決的難度。有的徵收部門要求被徵收人簽訂空白合同,有的則不向被徵收人交付補償安置協議,缺少透明度,被徵收羣衆往往認爲其中有“貓膩”、不誠信,寧願打官司、舉報信訪而不願商談。

校對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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