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永定1月28日電 (藍秀華)心情不好要怎麼排解?有些人選擇聽歌,有些人選擇跑步,而福建永定一男子竟然去放火。

永定區人民法院28日披露,該院審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馬某祥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給付生態恢復補償金人民幣118367元。

2010年8月,被告人馬某祥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2019年1月刑滿釋放。刑滿釋放後的被告人馬某祥平時給本村人打零工賺錢過生活。

2020年1月,因爲沒能及時領到工錢,向他人又借不到錢,馬某祥感覺生活非常苦悶。爲了泄憤,2020年1月9日下午,馬某祥來到本村多處山場故意點火,從而引發森林火災。

經鑑定,燒燬森林面積102.66畝,被燒燬林木價值爲208057元。

永定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馬某祥爲了泄憤,故意放火,從而引發森林火災,並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馬某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因實施故意放火引發森林火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人馬某祥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永定區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決馬某祥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給付生態恢復補償金人民幣118367元。(完)

【編輯:蘇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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