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溫州1月28日電(潘沁文 洪葉)1月28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對何某等20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一案進行了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間,被告人何某等人受他人僱傭,利用船隻先後多次將未經邊檢及海關檢驗檢疫的“凍品”走私運輸至指定地點。

2020年4月13日,上述船隻未向溫州市海事局報告而進港停泊在溫州市龍灣區靈昆街道5號碼頭,因船舶擱淺損壞,集裝箱未能及時卸貨而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查,涉案船隻上被查獲的集裝箱內“凍品”共重487餘噸,系牛肉、牛內臟等肉類“凍品”,標識產地爲印度、阿根廷等國家,均未經海關正常檢驗檢疫。根據海關總署發佈的《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一覽表》,印度、阿根廷屬於口蹄疫的疫區,按照規定“不得進口;且禁止流通”。

法院認爲,被告人何某等20人逃避海關監管,結夥爲他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進境提供運輸、保管的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鑑於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輔助或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具體案情,判處何某等18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四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至6萬元不等,判處其餘2人各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完)

【編輯:白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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