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金融》|新加坡市場服務牌照管理制度

作者|陳崢嶸‘申萬宏源證券’

文章|《中國金融》2021年第2期

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實行牌照管理制度,也即一家公司只有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以下簡稱“新加坡金管局”)申請並取得相關牌照後,方能開展相應的資本市場服務,這體現了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價值。要從事資本市場產品(含證券和集合投資計劃)交易,申請人需要向新加坡金管局申請資本市場服務(CMS)牌照。

授予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基金管理除外)的標準

新加坡金管局根據《證券與期貨法》第289章第321節的規定發佈了《關於授予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基金管理除外)的標準的指引》。該指引列示了《證券與期貨法》(SFA)下申請人申請資本市場服務牌照(CMS licence)(申請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以從事受監管的基金管理業務活動除外)的最低發牌許可標準。

新加坡金管局向申請人授予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基金管理除外)的一般標準主要包括:對申請人信譽狀況和經營年限的要求,申請人是一個信譽良好的法人實體,在過去至少五年時間裏,在新加坡或相關地區開展業務經營活動有確定的業績記錄;對申請人經營業績排名的要求,在適用的情況下,申請人及其控股公司或關聯公司在本國有良好的經營業績排名;對申請人的適當監管,在適用的情況下,申請人應當受到國內監管機構的適當監管;對申請人的履職要求,申請人應當滿足新加坡金管局的監管要求,有效、誠實、公平地履行職責;申請人的業務經營範圍,申請人主要從事《證券與期貨法》附表2所列明的任何一種受監管的業務活動;評估申請人及相關者適當人選的標準,申請人及其管理人員、員工、牌照代表和主要股東均應符合新加坡金管局發佈的《關於適當人選標準的指引》所列示的標準。

此外,還規定了關於申請人董事會、首席執行官和牌照代表的標準,以及基本資本要求(BCR)和風險資本要求。

專業賠償保險機制和責任函/承諾函機

新加坡金管局可以向申請時不滿足《關於授予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基金管理除外)的標準的指引》第3.1款至第3.20款所有監管要求的申請人授予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但要受制於基於《證券與期貨法》第289章第88節所施加的額外牌照條件,比如,要求申請人獲得銀行擔保、專業賠償保險或承諾函。

獲得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基金管理除外)所要求的專業賠償保險機制

對於申請人申請從事就公司融資提供意見的受監管業務活動,新加坡金管局可以施加牌照條件,要求申請人購買一份符合《關於授予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基金管理除外)的標準的指引》附件2所列示的監管要求的專業賠償保險保單。

獨立的非混合專業賠償保險最低保額按年更新,在牌照期內是有效的。對於就公司融資提供意見的不同業務收入區間,所要求的最低專業賠償保險額度也有所不同。

專業賠償保險免賠金額不應超過申請人基本資本的20%。如果申請人從事基金管理及就公司融資提供意見兩個受監管業務活動,則最低專業賠償保險額度是兩者的累計額。只要申請人已評估認爲這種專業賠償保險沒有損害投資者利益,新加坡金管局亦可考慮可供選擇的專業賠償保險形式,但須滿足針對每類專業賠償保險的規定條件。如果申請人母公司的財務狀況令人滿意,新加坡金管局可以考慮由母公司出具承諾函(以新加坡金管局滿意的格式),以代替專業賠償保險和責任函。承諾函項下的責任應當至少是專業賠償保險所要求的責任。

可見,新加坡金管局可以施加牌照條件,要求申請人獲得符合監管要求的專業賠償保險,滿足不同業務收入區間所對應的最低專業賠償保險額度要求。該機制是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管理制度的一大特別之處。

新加坡金管局施加牌照條件所要求的責任函/承諾函機

新加坡《證券與期貨法》(SFA)第289章第3.17條規定,新加坡金管局可以根據SFA第289章第88節的規定,施加條件,要求申請人從母公司處取得責任函或承諾函(以新加坡金管局滿意的格式)。

可見,《證券與期貨法》(SFA)賦予了新加坡金管局足夠大的權力,使其可以根據SFA相關規定,施加條件,要求申請人母公司以新加坡金管局滿意的格式出具有關申請人責任函或承諾函。該機制是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管理制度的又一大特別之處。

責任函是申請人母公司對申請人的運營、財務狀況、合規、管理和其他相關問題保持充分監督所做的一種承諾。承諾函列明瞭申請人母公司在解決申請人任何流動性短缺或其他債務償還義務方面所需承擔的最大責任。這表明責任函的性質是申請人母公司向新加坡金管局所做的一種承諾,核心內容是申請人母公司需要對申請人的運營、財務狀況、合規、管理和其他相關問題保持充分的監督,而承諾函的性質則是申請人母公司對申請人所需承擔的最大責任,核心內容是申請人母公司需要彌補申請人的任何流動性短缺,或者承擔申請人的其他債務償還義務。

《責任函樣本》載明瞭以下主要內容:闡明瞭申請人母公司對申請人即被許可人所承擔的責任,本身並不產生任何新的法律義務。考慮到新加坡金管局根據《證券與期貨法》(SFA)相關規定向申請人授予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母公司將始終對申請人的所有運營承擔全部責任;確保申請人始終保持良好的流動性和良好的財務狀況;提供足夠的資金以彌補申請人的任何流動性短缺,並繼續履行,償付和結算申請人所有現有和未來的義務和負債,無論其是實際發生的還是或有的,也無論其是如何產生的;確保申請人遵守所有可能生效的相關法律以及其他可能適用的法律要求;確保申請人建立與其業務發展水平和風險狀況相匹配的適當和健全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系統;向申請人提供適當的管理和專業技術支持;爲申請人員工提供足夠的培訓,使他們具備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如果發現申請人運營的任何領域存在缺陷,則應向申請人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支持(財務或其他形式)。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良好的流動性”是指申請人實行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擁有充足、穩定的現金流以滿足運營需求,能夠按時向其客戶、經紀人、服務提供商和其他債權人支付款項;“良好的財務狀況”是指申請人始終能夠滿足從事牌照許可業務所需的最低基本資本要求,並且擁有穩健的財務資源,始終保持財務資源與總風險要求的比值不低於120%。

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管理制度借鑑

完善我國授予資本市場業務牌照的一般條件

第一,完善對牌照申請人的履職要求。牌照申請人除了應當有效、誠實地履行職責即誠信勤勉、恪盡職守以外,還應當公平地履行職責,即講求牌照申請人履職的公平性。

第二,擴展牌照申請人相關者範圍,優化評估牌照申請人及相關者適當人選的標準。建議中國證監會制定併發布《關於證券/期貨業務牌照申請人及相關者適當人選標準的指南》,除了牌照申請人及其高管人員應符合適當人選標準以外,還應將相關者(指所有從事任何受監管業務活動的相關者)範圍擴展至牌照申請人的牌照代表(其職責有些類似於券商證券事務代表)、員工、控股股東和主要股東,他們也應符合適當人選標準。用於評估牌照申請人及相關者適當人選的標準包括但不限於誠實、正直和信譽,勝任能力,財務穩健性。

第三,增加對維護良好公司治理標準和慣例的要求。牌照申請人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應當加強公司治理建設,致力於建立機制健全、結構合理、制度嚴密、運轉高效的公司治理體系,維護良好的公司治理標準和慣例,遵循公司治理最佳實踐,完善公司治理,全面加強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以提升公司治理能效,實現有效的公司治理。

第四,增設風險資本指標。可以規定牌照申請人需要擁有穩健的財務資源,財務資源與總風險要求的比值始終高於120%,可考慮將120%設定爲該指標的預警標準,並且實繳資本超過風險資本越多越好,以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

第五,探索建立牌照申請人的專業賠償保險(PII)制度。對於牌照申請人申請從事財務顧問等業務,中國證監會可以施加牌照條件,要求牌照申請人購買符合監管要求的專業賠償保險。對不同的業務收入區間設定相應的最低專業賠償保險額度,並定期更新。專業賠償保險免賠金額不應超過牌照申請人基本資本的20%,若超過該比例,在發生索賠時,要求牌照申請人母公司承擔超出部分。

探索建立申請人母公司出具有關申請人責任函/承諾函的機制

建議通過有關立法賦予中國證監會充分的權力,使其可以根據有關立法規定,施加條件,要求牌照申請人母公司以中國證監會設定的樣本格式出具有關牌照申請人責任函或承諾函。探索建立這一機制,不但可以使牌照申請人母公司對牌照申請人的運營、財務狀況、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始終進行充分的監督,有利於促進牌照申請人規範、穩健運營,保持健康、良好的財務狀況,不斷健全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完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機制,而且可以使牌照申請人母公司向牌照申請人提供有效的流動性支持、適當的管理和專業技術支持及足夠的員工培訓,有利於促進牌照申請人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始終保持良好的流動性,提高管理與專業技術的能力和水平,提升員工的業務技能、專業素質和履職能力。

由於持牌機構相比於非持牌機構綜合實力更強,信譽更優,因此建議爲牌照申請人出具責任函或承諾函的母公司自身也是持牌機構。比如,銀行系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由母公司商業銀行出具責任函或承諾函,券商系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由母公司證券公司出具責任函或承諾函,期貨系基金公司由母公司期貨公司出具責任函或承諾函,保險系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由母公司保險公司出具責任函或承諾函,信託系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由母公司信託公司出具責任函或承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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