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個人房產稅1月28日起徵收?權威回應來了 

近日,諸如題爲“官宣!上海個人房產稅來了!1月28日開始執行!”的消息在社交平臺廣爲傳播。

這幾則消息都提及,1月11日,上海市財政局在其官方網站發佈了《關於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滬財發〔2020〕18號)(下文簡稱“《通知》”),該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執行。

有不少網民詢問:“這是針對個人的最新的稅收政策嗎”“是針對上海此輪房價上漲,出臺的後續政策之一嗎”……

解放日報·上觀新聞向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稅務局求證後得知,這份最新發布的《通知》系10年前政策的延續,並沒有實質性變化。

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出臺《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滬府發〔2011〕3號)(簡稱“《暫行辦法》”),決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向新購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上海居民家庭及新購住房的非上海居民家庭徵收房產稅。同時明確對上海居民家庭給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住房面積予以扣除。

爲了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若干問題進行明確,2011年1月30日,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管理局又聯合發佈《關於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滬財稅[2011]10號),這是此次引起大衆關注的《通知》文件第一次印發。

2016年,經評估,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管理局認爲《關於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滬財稅〔2011〕10號)繼續有效,於當年1月18日發佈《關於<關於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繼續有效的通知》(滬財稅〔2016〕2號),要求各部門按照執行。這是《通知》第一次延期。

5年前,政策延期只是印發“繼續有效”的通知,爲何今年第二次延期需要重新發文? 

市財政局解釋,根據《上海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有效期的規定,原《關於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將於近日到期,經評估需繼續實施。但由於稅務系統機構改革,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已合併,原《通知》中“地稅機關”的表述不宜繼續使用。另外,上海市所有縣級行政區已於2016年7月調整爲市轄區,有關表述也需相應調整。因此需對原《通知》重新發文,自2021年1月28日起執行。

市財政局表示,重新制定的《通知》僅對其中涉及稅務機關及區縣的表述進行了調整,文件名稱、文件主要內容,均與原《通知》一致,未發生變化。 

也就是說,根據《通知》,上海市房產稅試點的徵收對象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市行政區域內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統稱爲 “應稅住房”。其中,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家庭。

應稅住房應納房產稅稅額的計算公式爲:應納房產稅稅額=新購住房應徵稅的面積(建築面積)×新購住房單價×70%×稅率。適用稅率暫定爲0.6%;但若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於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爲0.4%。

對於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住房面積扣除問題,《通知》繼續明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該居民家庭中有無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戶口在該居民家庭擁有住房內的,可併入該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計算免稅住房面積。

除了本市居民家庭,《暫行辦法》還對部分非本市居民家庭的房產稅進行了稅收減免。《暫行辦法》規定,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緊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並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其在上海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產稅。

此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其在上海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產稅;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待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徵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

欄目主編:徐蒙

文字編輯:張煜

題圖來源:圖蟲創意

圖片編輯:項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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