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下列区域内禁止囤积、兜售、燃放烟花爆竹:东至陶瓷园区、高速路引路; 南至南梧二级公路沿线以南200米; 西至丽新村和石油库; 北至津北大道尽头等区域范围内,还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车站、码头、机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水利设施、公园、城市广场、集贸市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区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梧州市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发生在我县违法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每查实1起,由县公安机关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元;举报发生在我县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每查实1起,由县应急部门根据案值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或7282457(县应急局)

藤县人民政府

来源:藤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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