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財智庫發佈《互聯網反壟斷研究與投資影響報告(2020)》,多位專家共議反壟斷監管與趨勢

作者:張雅婷,黃婉儀

過去一年,國內外關於互聯網企業反壟斷的立法、執法監管不斷,互聯網企業面臨的發展挑戰與機遇也備受矚目。

2月1日,由南方財經全媒體集團主辦的智庫發佈周之“互聯網反壟斷研究與投資影響”研討會在線上召開,發佈南財21智庫出品的《互聯網反壟斷研究與投資影響報告(2020)》。會上,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許光耀、中國人民大學競爭法研究所執行所長楊東、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鄧志松、銀華互聯網主題基金經理王浩共同探討互聯網反壟斷監管之策,解讀投資影響與趨勢。

南財集團21世紀經濟報道執行主編、首席內容官陳晨星在致辭中表示,2020年,全球掀起了針對互聯網巨頭的反壟斷風暴,反壟斷的立法與執法也將迎來新的篇章。大變局下的2021年,監管層、投資機構、投資人、企業以及市場的其他參與方,對互聯網企業涉及反壟斷的話題關注度顯著提高,風險挑戰與機遇並存。

會上,南財21智庫出品的《互聯網反壟斷研究與投資影響報告(2020)》發佈。從法律層面出發,報告聚焦2020年國內外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的立法、執法,並對電商、直播、交通運輸、操作系統、數字廣告、社交媒體領域的多個典型案例進行分析,涉及國內阿里巴巴“二選一”、虎牙鬥魚合併案、滴滴與優步中國合併案以及國外蘋果被Epic Games起訴、谷歌被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臉書對Instagram和WhatsApp收購案等。在投資影響層面,報告從反壟斷監管的多個節點出發,對國內外互聯網企業的股價影響、併購影響、IPO影響、公司戰略影響等多維度進行分析,解讀行業未來競爭趨勢與發展空間。對於互聯網領域未來的反壟斷立法與執法、企業經營、投資方向等均給出相關建議。

對於互聯網領域的反壟斷監管與投資影響,許光耀、楊東、鄧志松、王浩均發表主題演講,並就互聯網反壟斷的立法與執法建議、企業合規應對、互聯網主題投資機遇和挑戰等內容進行對話研討。

主題演講精華: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許光耀:“二選一”、社區團購是否爲壟斷需具體分析

目前,互聯網壟斷行爲是《反壟斷法》的規制重點。壟斷行爲具體包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和行政壟斷。

判斷某種行爲是否屬於壟斷行爲,需要證明其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例如,對“二選一”行爲需要予以禁止的說法並不準確,“二選一”在《反壟斷法》上是“排他性交易”,包括排他性購買與排他性銷售。排他性交易有可能構成支配地位濫用行爲,有可能成爲壟斷協議的工具,也可能並不構成壟斷行爲,具體情況應依個案來認定。

對於日前將社區團購批評爲壟斷的爭議,有說法認爲,社區團購常會用大量補貼促進消費者購買,從而擠壓菜農生存空間,屬於掠奪性定價。其實,掠奪性定價行爲的運行分爲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行爲人把價格降到成本以下,以擴大自身虧損的方式,迫使競爭者虧損;在使競爭者退出市場後,行爲人進入第二階段,把價格提高到壟斷水平,不僅收回掠奪的成本,而且獲得高於競爭性水平的利潤。

其中,第二個階段纔是行爲的目的。掠奪性定價爲法律所禁止,社區團購中如果大量採用補貼方式,實質上構成掠奪性定價,但這時應注意將社區團購本身與掠奪性定價區分開來。《反壟斷法》關注的是,互聯網企業進入社區團購時,是否從事了上述掠奪性定價行爲,需要查處的是掠奪性定價,而不是市場進入本身。

至於大數據殺熟行爲的法律認定,應主要是民法問題。例如,用戶下載打車軟件APP,即與企業訂立合同,企業事後對熟客提高價格,等於單方改變合同的價格條件,而並未告知。這可以構成欺詐或違約,依據民法可解決,多數情況下並不需要動用《反壟斷法》。

中國人民大學競爭法研究所執行所長楊東:平臺流量競爭,需要反壟斷理論新突破

從競爭法的角度,可以將中國互聯網數字經濟歷史歸納爲三個階段。

從2008年反壟斷法開始實施,到2014年360和騰訊之間反不正當競爭訴訟的3Q大戰結束,是第一階段,即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第二階段是移動互聯網階段,標誌性事件是2014年微信春節紅包,當時4G網絡和智能手機兩個技術的突破推動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中國從生產大爆炸到交易大爆炸,意味着移動端的數據流量成爲最核心的競爭力。同時,2014年開始互聯網企業併購高潮到來,但這些合併案都沒有得到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也沒有進行申報,這也是反壟斷法出現巨大漏洞的時期。第三個階段便是從2020年8月開始,《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到平臺經濟的競爭問題,中國反壟斷開始全面的互聯網執法階段。

移動互聯網數據流量競爭加劇,也成爲反壟斷工作的重點領域。數據流量的力量和競爭甚至比電商平臺的問題更嚴重。這導致了2018年到2020年的“頭騰大戰”,視頻類APP的頭騰大戰引起了廣泛關注,也倒逼騰訊修改外鏈管理規則,斷開和抖音、飛書的一些鏈接。社交巨頭市場份額極高極有可能被提起反壟斷訴訟,也不排除執法部門會調查。

分析一個平臺是不是壟斷,不能按照已有的反壟斷法的相關市場界定、市場份額單純看銷售額的舊分析框架。現在數字經濟形成新的主體平臺、新的課題數據、新的生產要素算法算力,使得競爭模式不再是單純的相關市場競爭,而是演化成一個個平臺的競爭,是數據流量的競爭。所以基於算法的三維結構競爭的形成,必須要依靠新的一套理論框架體系,才能夠來進行對平臺的全面監管。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鄧志松:消除監管不確定性有助行業發展

目前,在中國互聯網行業加強反壟斷監管是大勢所趨。反壟斷法的四大支柱——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乃至行政壟斷,都與互聯網涉嫌壟斷行爲有連接點。

比如一些互聯網平臺可能利用算法實施共謀,達成壟斷協議以協調價格。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社交、電商、出行等領域都有巨頭,它們的支配地位及與之相對應的“二選一”和“大數據殺熟”行爲都被詬病。談到經營者集中,互聯網行業投資基本上都是借鑑當年新浪設計的VIE模式,而過去12年涉及VIE架構的都未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一直到去年4月上海第一個VIE架構申報案,再到2020年12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佈第一批三起針對阿里巴巴、騰訊、以及豐巢涉及VIE架構未依法申報的懲罰。

雖然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主體是政府,但互聯網企業同樣可能被裹挾其中。例如,2020年經濟發展受疫情影響,多個地方政府通過發放消費券促進居民消費,很多消費券都是指定某一平臺獨家合作,其實涉嫌濫用行政權力,造成行政壟斷。

反壟斷監管是要修正、懲罰違法壟斷行爲,而不是否定或打擊數字平臺和數字經濟的發展。

去年美國對谷歌發起反壟斷訴訟之後,谷歌母公司Alphabet股價上升,國內阿里、騰訊、美團的股價同樣在大跌之後又反彈,說明投資人看重的是業務本身,互聯網整體發展前景仍然良好。

過去反壟斷監管的缺位爲互聯網公司帶來了很多不確定性因素,而依法監管切實落地長期更有助於行業的發展,即便反壟斷罰款會非常高,但這可以消除市場不確定性,從長遠角度來講反而會有助於互聯網領域的健康發展。

銀華互聯網主題基金經理王浩:反壟斷讓社交、內容流量平臺更穩固

關於對投資機遇的影響,未來的平臺競爭,將從流量競爭轉化成內容、技術競爭,社交流量和內容流量的地位將更加穩固。

在電商領域,對國內電商巨頭A的影響,《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反壟斷指南》)拒絕交易、限定交易等條款,有利於督促平臺就品牌入駐政策進行調整,短期內會帶來收入和利潤影響,降低平臺盈利能力,但在流量端,巨頭A的站外合作計劃,將有利於各大平臺的流量開放。金融科技領域,在放貸業務的註冊資本領域會受到明顯調整。整體上對來說,巨頭A的反壟斷壓力比較明顯。

對電商巨頭J來說,供應鏈端方面,平臺在3C電子等領域有明顯的影響力,但在服飾百貨方面需要加強,需要加強供應鏈的實力。有利於更多的品牌介入,優化在供應鏈領域的實力,有較明顯的受益。

對社交巨頭W來說,其商業生態爲商家提供了經營的另一個選擇。品牌商對運營用戶的流量和留存,需求日益增長,2020年電商工具升級,提升了商業生態對商家的吸引力。在金融科技領域,平臺的信貸業務受這次小貸暫行辦法的影響非常小,整體上有較明顯的受益空間。

對內容巨頭來說,內容電商迎來了好的發展機遇,抓住機會強化供應鏈,改善直播生態,短視頻平臺在流量端的優勢非常明顯,但在供應鏈端仍需加強。拒絕交易、限定交易等相關條款,會帶來更加優質的供應鏈。整體上,內容電商將面臨好的發展機遇。

互聯網相關的另外兩個投資風口SaaS平臺和國潮新品牌,同樣值得關注。《反壟斷指南》把電商交易平臺的流量從一家獨大變成了全面開花的局面,催生了商家對優質電商SaaS服務商的需求,傳統產業會開始重視私域流量的打造。另一個更大的投資機遇,則是國潮新消費品牌面臨着黃金髮展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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