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馬駿:未來銀行應披露貸款與股權投資等所產生的碳排放信息

  1月31日晚,清華大學綠色金融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馬駿在第21期浦山講壇上就綠色金融發展提出了七條建議:

  第一,以碳中和爲約束來修訂綠色金融界定的標準。中國還沒有對綠色債券項目目錄和綠色信貸目錄做相應調整,應該要按照“不損害環境原則”(No-Harm Principle)來制定未來綠色金融的界定標準。

  第二,要求金融機構開展氣候相關的信息披露。過去已經要求金融機構披露了一些環境相關的信息,未來還應披露銀行的貸款與股權投資等項目所產生的碳排放信息。只有知道碳排放的相關信息,纔可能最後實現碳中和的目標。因此未來在強化環境信息披露過程當中,要把碳信息作爲非常重要的必要內容放進去。

  第三,要讓金融機構開展環境氣候風險分析,包括前瞻性的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甚至應該考慮在未來將環境風險分析作爲強制性的監管要求。

  第四,強化對低碳投融資的激勵機制。首先可專門設立支持綠色低碳項目的再貸款;其次,可將部分低風險的資產納入商業銀行向央行借款的抵押品範圍,擁有這些抵押品且有不少高質量的綠色資產的銀行就可以向央行借到便宜的資金;第三,將銀行的碳足跡納入MPA(宏觀審慎評估),一旦碳排放下降,人民銀行便可提供更多的相關支持性政策工具,包括便宜的流動性。

  第五,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可考慮降低低碳資產風險權重,提高高碳資產風險權重,整體的風險權重可以保持不變。

  第六,應支持金融機構和投資者參與到碳市場中,強化碳市場在配置資源當中的作用;要充分考慮到碳價定價的有效性和對整個市場和行業投資的引導的作用,保證定價的有效性;同時要開發碳排放的期權期貨等衍生產品,一方面可增加流動性,另一方面爲企業提供風險管理工具。

  第七,碳市場也要對外開放。建議考慮建立大灣區統一碳市場,把廣東、深圳和中國香港地區未來想參與其中的碳市場的部分整合在一起,都來當股東。可以把廣東的碳交所改革成由多方共建的碳交易所,在中國香港可建立“碳市通”機制,前期時可對接大灣區的碳市場,在三五年以後,如果全國的碳市場做得比較有流動性了,還可以對接到全國的碳交易市場,也就能允許外國投資者能夠充分參與中國的碳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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