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監管升格 支付業務再定義

【市場敏感】

中國第三方支付業作爲短暫領先的“局域網”,國際化水平較弱,難與Visa、MasterCard直接競爭。

魏敏

1月20日,央行網站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條例》首次按照資金和信息兩個維度,根據是否開立賬戶(提供預付價值)、是否具備存款類機構特徵,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爲儲值賬戶運營業務和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兩類,以適應技術和業務創新需要。

《條例》最引人關注的內容,是強化了在支付領域的反壟斷監管措施,明確界定相關市場範圍以及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對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來說,如果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3,央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其採取約談等措施進行預警。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中,當某機構市場份額達到1/2,央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該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就監管邏輯來看,《條例》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爲儲值賬戶運營業務和支付交易處理業務,是對強監管與強服務的一脈相承;就反壟斷來看,《條例》主要是確定了市場支配地位的衡量指標,爲相關部門的工作提供了專業基礎,填補了空白。

從各界最爲關注的支付寶、財付通兩大支付巨頭所佔的市場份額來看,據艾瑞諮詢發佈的2020年二季度中國第三方移動支付交易規模市場份額數據顯示,排位第一的支付寶佔比達55.6%,位居第二的財付通佔比達38.8%,兩者合計佔據90%以上的市場份額。但從標準所提的“全國電子支付市場”,涵蓋了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移動支付等等,這個“分母”非常大,因而目前任何一家支付巨頭中的市場份額都遠沒有達到電子支付市場的1/2。但如果從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細分去看,可能會引發關注和預警。這無疑會給市場內的各參與機構以震懾,提醒各支付機構適應常態化監管。

實際上,在之前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時期,第三方支付業務與P2P網絡貸款、衆籌等業務相比雖然風險極低,但仍然被一併納入整治範圍,針對支付機構的嚴監管早已常態化,例如所有業務必須通過銀聯和網聯的轉接來完成,並且原本存在銀行處的客戶備付金100%集中存管至人民銀行指定的賬戶,利息已基本取消,讓不少支付機構一下子失去了盈利的半壁江山。但即便如此,因支付機構天然伴隨的金融屬性,以及由此帶來的想象空間與誘人前景,仍舊吸引着越來越多的新玩家進入支付行業,前期往往不計成本,京東美團、字節跳動、滴滴等平臺公司,都已成立相關支付業務團隊。針對近些年來支付市場野蠻擴張,違法、違規等亂象頻現,央行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處罰頻率和力度明顯加強。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違規牌照註銷、違規受到鉅額罰款等不斷見諸媒體。嚴監管和防風險已經成爲央行對第三方支付行業監管的主基調。

儘管中國移動支付市場目前用戶量和交易規模均爲世界第一,但是中國的第三方支付業作爲短暫領先的“局域網”,國際化水平較弱,難以與Visa、MasterCard等直接競爭。全球支付市場巨頭基本都被美國所壟斷,前有維薩、萬事達,後有臉書幣——Libra。中國現在即使在周邊日韓、東南亞、印度等國的支付市場,拓展也是頗爲艱辛,更不用提在歐美與他們直面競爭。同時,相對於移動支付的便利,對於移動支付的侷限性,大部分人可能知之甚少。支付機構由於賬戶功能不全(無法存取現、對公服務能力弱、跨境支付未全面開放)、限額較低(每年20萬限額、單筆也有限額)、其他市場尚未成熟等原因,導致實際上目前移動支付除了境內零售支付以外的其他領域,鮮有發展。相較銀行等專業機構,更是存在多方面侷限性。一言以蔽之,當前中國支付業的發展已進入攻堅期與深水區。《條例》的出臺,保駕護航,糾偏查錯,恰逢其時,確保了中國第三方支付機構今後朝正確的方向努力。

(作者繫上海高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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