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玉禾田天津10億元環衛項目未招標引爭議,政府採購繞道被指違法

華夏時報 記者 帥可聰 陳鋒 北京報道

一個明顯由天津市政府部門出資採購的環衛項目,通過產權轉讓的方式授予了一家涉嫌行賄的公司。在收到天津市財政局移交的相關舉報材料後,天津市紅橋區財政局卻回應稱,相關項目不屬於政府採購項目,對舉報不予受理。

2020年12月1日,玉禾田環境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300815.SZ,下稱玉禾田公司)公告稱,與天津市紅橋區城市管理委員會簽署了協議,根據協議內容,公司獲得天津市紅橋區環衛一體化特許經營項目,特許經營項目授予總價格爲108420.05萬元。

儘管在公告中,玉禾田公司使用了“招標”、“中標”等字眼,但據《華夏時報》記者瞭解,上述政府採購項目,天津市紅橋區有關採購部門並未通過招投標方式進行,而是通過在天津產權交易中心以產權轉讓的方式授予。

根據中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大型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都必須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爲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開招標應作爲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谷遼海律師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指出,通過公開招標採購,信息透明度很高,能夠有效約束和監督公權力,避免賄賂或降低腐敗概率。競爭越充分,腐敗的空間就越少,供應商的報價也就越能夠接近市場,有競爭實力的企業能夠勝出,也就能夠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但遺憾的是,實踐中,公用事業方面的政府採購通過公開招標的似乎不是特別常見,該領域的賄賂現象較爲普遍,所有公共採購幾乎都存在暗箱操作現象。

公開信息顯示,天津市紅橋區環衛一體化特許經營項目採購方爲天津市紅橋區城市管理委員會,項目年限爲15年,項目服務內容主要包括紅橋區道路清掃保潔、垃圾分類等環境衛生作業。

據天津市產權交易中心相關信息顯示,天津市紅橋區環衛一體化特許經營權於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10月12日掛牌轉讓,天津市紅橋區政府曾就該經營權掛牌轉讓予以批覆同意。

《華夏時報》記者瞭解到,在玉禾田公司獲得該項目後,由於其存在行賄行爲引發了相關舉報。據悉,2020年9月29日,黑龍江省樺南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玉禾田環境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時任玉禾田佳木斯分公司總經理樊鳳君犯單位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相關判決書顯示,樊鳳君爲與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原局長於長春處好關係,以便其對公司清掃作業予以關照,減少處罰、提升每平方米清掃作業單價,送給於長春財物共計逾58萬元,此外還送給時任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郝某3萬元。在玉禾田公司上訴後,該案目前已被髮回重審。

根據《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符合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基本條件,其中的重大違法記錄包括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

《華夏時報》記者獲悉,在接到反映玉禾田參與上述項目資格問題的相關舉報後,2020年12月23日,天津市財政局曾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規定,將相關舉報材料移交給天津市紅橋區財政局辦理。然而,天津市紅橋區財政局以同樣的《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規定爲由拒絕受理該舉報。

紅橋區財政局在回覆相關舉報時稱,“經覈查,舉報材料所涉及的天津市紅橋區環衛一體化特許經營權項目,屬於產權轉讓項目,不屬於政府採購項目,未在天津市政府採購網上公示。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規定,該舉報材料不在政府採購投訴受理範圍內。”

谷遼海律師向《華夏時報》記者指出,上述項目採購方爲天津市紅橋區城市管理委員會,採購標的是專業性的服務採購,且採購金額巨大,採購人、採購標的、採購金額等均屬於中國《政府採購法》的管轄範圍。

對於紅橋區財政局作出的上述回覆,谷遼海律師表示,此類“踢皮球”推卸監管責任的情況在實踐中非常普遍,上述項目標的額巨大,由上級財政部門管轄可能更爲穩妥。“總的來看,紅橋區財政局可能明知採購違法,沒有在法定媒體中國政府採購網上公開發布公告,就是典型的違法行爲。”

1月29日,就上述項目爲何沒有公開招投標,《華夏時報》記者致電上述項目採購方天津市紅橋區城市管理委員會環衛管理科尋求置評,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記錄了記者的聯繫方式,表示將轉交相關負責人進行回應,但至今未收到回覆。記者向天津市紅橋區政府一位主要領導發送的採訪短信,亦未能獲得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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