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林洋能源實控人陸永華被留置股價連續兩日跌停 業內人士稱去年10月就有傳聞

每經記者 黃鑫磊 每經編輯 張海妮    

2月2日早間,林洋能源(601222,SH)公告稱,收到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陸永華家屬通知,陸永華接到留置通知,正在協助監察機關配合相關調查事項。公司對該事項進行覈查,陸永華可以與管理層保持聯繫,並依程序參與董事會、股東大會及相關經營管理的決策。

截至2月2日收盤,林洋能源股價已連續兩日跌停,報收於6.55元/股。另外,2日上午9時38分許,林洋轉債一度跌幅達20%而被臨時停牌,截至收盤,林洋轉債報87.42元,跌幅爲17.52%。

一名不願具名的光伏業內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陸永華“出事”一事在2020年10月即在行業內有傳聞,不過直到現在才正式公佈。

2月2日下午工作時間,記者多次撥打林洋能源年報公開電話,但語音提示該號碼已欠費停機。

去年10月業內就有傳聞

資料顯示,陸永華,1963年7月出生,高級經濟師,1981年至1986年就職於啓東市北新供銷社,歷任會計、供銷員;1986年至1987年就職於啓東市農業良種場襯布廠,任副廠長;1987年至1989年就職於啓東農業良種場羊毛衫廠,任廠長;1989年至1995年就職於啓東長通電腦集團公司,任總經理;1995年至1997年就職於啓東計算機廠副廠長兼南通林洋電子有限公司副總經理;1997年起就職於林洋能源;現任林洋能源董事長、總經理,以及華虹電子、永安電子、南京林洋、華強投資執行董事等職。

據林洋能源2020年半年報,陸永華爲上市公司實控人,直接和間接合計持有林洋能源41.38%的股份。

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僞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爲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另外,第四十三條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

據林洋能源披露,公司未能知悉該事項是否與上市公司存在關係。同時,在陸永華外出期間,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將按照相關規定規範運作。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由公司高管團隊負責,該事項不會對公司日常經營及管理造成重大影響。公司及子公司各項業務穩步推進,生產經營秩序一切正常。

不過,有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的光伏業內人士表示,陸永華“出事”的消息2020年10月時已在行業內有傳聞,但過去四個月還沒正式說法,他也一度覺得情況很奇怪。

或涉國網上海原總經理馮軍案 

據界面新聞報道,陸永華被留置或因涉及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原總經理、黨委副書記馮軍案,“大概率是林洋能源的電錶板塊業務與馮軍案有牽涉”。

資料顯示,馮軍歷任江蘇南京供電局下屬供電分局局長、南京供電局用電處處長,南京供電公司副總經理,國網江蘇省電力公司營銷部主任、副總經濟師、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2011年12月,他調任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15年11月12日,馮軍案開庭,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3年至2014年間,馮軍利用職務便利,爲相關企業供應電力設備、承接基建工程或軟件開發項目等業務中提供幫助,從中牟取利益,與妻子陳嘉荔,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000餘萬元;馮軍單獨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1700餘萬元。另有7600餘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起訴書顯示,馮軍、陳嘉荔涉嫌索賄、受賄的對象幾乎均爲江蘇籍民營企業家,其中就包括陸永華。2005年至2014年,馮軍任江蘇電力副總經理和上海電力總經理期間,爲陸永華的公司向江蘇電力、上海電力供應電錶一事上提供幫助、牟取利益,索取和收受陸永華賄賂共計286.84萬餘元人民幣、215.02萬港幣和20萬美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林洋能源業務分爲智能、節能、新能源三個板塊。其中,智能板塊主營產品覆蓋智能電錶、用電信息採集終端、用電信息管理系統及AMI(先進計量體系架構)解決方案、低壓智能斷路器、智能配電產品及相關解決方案、電力運維服務、微電網及儲能系統、電力物聯網智能終端及解決方案等。公司經營模式主要包括:參加國網、南網、地方電力公司及海外各國電力公司集中招標;通過全國各地子公司及營銷機構獲得地方電力公司及非電力公司客戶訂單;通過戰略合作、自主開拓、代理商合作、合資或收購兼併等方式獲得海外電力公司訂單以及爲合作伙伴提供產品和服務。

對此,光伏業內人士表示,林洋能源主要做強電產品,和電網公司接觸頻繁,業務也比較多,有些東西受了影響,其業務模式存在一定的不規範,馮軍可能只是個“導火索”。

光伏業務主要集中在光伏電站

根據2020年半年報,林洋能源新能源板塊主營業務爲開發、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及服務各類分佈式光伏電站,包括大中小型工商業屋頂電站、地面分佈式光伏電站、光伏建築一體化、光充儲微網等。

2020年1~6月,林洋能源光伏行業營業收入爲16.47億元,收入佔比達55.79%。截至2020年6月底,公司各類光伏電站併網容量累計約1.5GW,已取得指標待建在建的各類光伏電站裝機容量約1GW,主要集中在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河北等中東部地區和呼和浩特地區。

不過,在光伏業內人士看來,林洋能源的光伏業務一直沒有新的方向,唯一做大的光伏電站板塊對資金的需求量很大,而林洋能源又拿不出那麼多錢,所以公司主要業務還是在它的老本行電器電錶這一塊。

實際上,林洋能源是較早一批進入光伏行業的企業之一。

根據招股書,2004年,林洋能源(彼時名爲林洋電子)旗下有林洋新能源和林洋光伏兩家公司,業務範圍主要爲光伏。其中,林洋新能源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高達3.28億美元,主營業務爲太陽能電池及組件等產品的研發、生產及銷售。然而,2008~2011年,林洋能源將林洋光伏註銷、將林洋新能源轉讓,徹底退出了太陽能電池領域。

直到2014年後,林洋能源設立新林洋光伏,重啓光伏電池業務,當年半年報顯示,光伏行業收入爲8108萬元,收入佔比爲9.61%。

不過,數年過去了,光伏行業內的後進者紛紛趕上,林洋能源的先發優勢已經喪失殆盡。對此,光伏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大型光伏行業不再依賴巨大的資金投入,而是需要在經營管理、抓市場機會等方面建立優勢。特別是在資本市場,如果能獲得支持,就能建立行業壁壘,體現規模效應。

同時,該光伏業內人士稱,其他光伏企業並非全無機會,一些配套類的產品如跟蹤支架、逆變器等還有廣闊發展空間,對林洋能源來說,在智能電網等方面依舊有很多發展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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