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三峽新材業績“爆雷” 預虧18億元至22億元 監管層問詢是否財務“大洗澡”

本報記者 李萬晨曦

1月29日,三峽新材發佈2020年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0年度將出現大額虧損,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爲-18億元至-22億元。

業績預告公告後,三峽新材連續2個交易日跌停,2月2日,股票以跌停價開盤,截至2日中午收盤1.92元,成爲“一元股”。

三峽新材表示,公司全資子公司深圳市恆波商業連鎖有限公司(簡稱“深圳恆波”)報告期內營業收入大幅下降,是公司主營業務虧損的主要原因。

業績“爆雷”當晚,上交所火速向公司發出問詢函。

公司鉅額計提

遭上交所問詢

三峽新材表示,公司業績預計大額虧損主要是計提信用減值損失7億元、計提商譽減值和商標減值11.5億元。

實際上,上交所早就對此有所關注。三峽新材披露2019年年報後,對於業績承諾期滿後標的資產營業收入與淨利潤即出現大幅下滑,上交所即對商譽和應收賬款減值給予關注。特別是公司僅對商譽計提減值6584.86萬元,上交所對商譽減值是否充分進行問詢,當時公司回覆表示已計提充分。

本次業績預告中,針對公司前後年度對商譽減值計提金額存在巨大差異,上交所再次發出問詢函,要求三峽新材說明前後年度對商譽減值計提金額存在較大差異的原因與合理性,商譽減值的計提時點是否準確,以及是否存在集中計提大額商譽進行財務“大洗澡”的行爲等。

上交所還明確要求說明公司何時開始與“中郵案”相關各方發生業務往來,相關業務發生的時間、金額,何時出現何種原因導致相關訴訟發生;收購深圳恆波前,對標的資產進行的盡職調查包括哪些方面,“中郵案”所涉業務是否在收購前即存在,如是,對相關業務履行了怎樣盡職調查程序。

子公司涉假手機案

疑虛增營業收入11億元

三峽新材於2016年募集資金21.7億元,收購了深圳恆波100%股權。深圳恆波承諾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稅後淨利潤數分別爲2.43億元、2.97億元和3.30億元。

但是2016年,深圳恆波淨利潤僅爲1.80億元,完成率約爲73.96%;2017年,深圳恆波淨利潤爲3.24億元,完成了業績承諾;但2018年,深圳恆波淨利潤爲3.04億元,三年內兩年未完成業績承諾。

2018年業績承諾期滿,深圳恆波業績就大變臉, 2019年,深圳恆波僅完成淨利潤0.69億元,同比大幅下滑77%。

也就是2018年,“中郵案”發生,官司一打就是三年,至今也未最終結案。

2018年,中郵普泰以買賣合同糾紛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三峽新材子公司深圳恆波向其銷售假手機,要求深圳恆波返還其貨款。

深圳恆波則辯稱,參與到了中郵公司與商人張銀周的供應鏈交易之中,只是爲中郵公司及張銀周控制的多家公司提供交易通道。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公安機關向法院的覆函,“張銀周系”公司、中郵普泰公司、中郵普泰北京公司以及深圳恆波自2015年3月20日開始,共合作近180餘單業務,涉及金額達11億元左右。

公安機關認爲,“三方合作”,“中郵系”的目的是爲了向“張銀周系”收取利息;“恆波公司”參與中轉是爲了做大經營業績報表;“張銀周系”的目的是爲了從“中郵系”融資。

有關“中郵案”的最新進展,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20年12月4日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第三次審理“中郵案”並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爲,本系列案的案涉23份《銷售合同》屬於“張銀周系”公司、中郵普泰公司、中郵普泰北京公司以及恆波公司之間爲融資目的而訂立的買賣合同,故案涉合同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認定案涉23份《銷售合同》無效,故駁回原告中郵普泰和北京中郵全部訴訟請求。

在北京,有關中郵時代電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中郵時代”)與深圳市恆諾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三峽新材全資子公司深圳恆波的全資子公司)的“假手機”案也有了最新結果。

2020年9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院就上訴人中郵時代與被上訴人深圳恆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裁定,認爲本案系中郵時代依據與深圳恆諾簽訂的《採購合同》提起的買賣合同糾紛,屬雙方因合同履行發生的民事爭議,相關交易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是否相符等問題,亦屬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至於中郵時代、深圳恆諾與其他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等問題,並非當然認定本案具有經濟犯罪嫌疑的依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本案存在經濟犯罪嫌疑,一審法院以本案涉嫌經濟犯罪爲依據裁定駁回中郵時代公司的起訴,適用法律有誤,處理結果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指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三峽新材全資子公司深圳恆波爲了做大經營業績報表,2015年3月份至2018年3月份,做了“假手機”業務180餘單,疑虛增營業收入11億元,實際上2019年,就三峽新材涉嫌披露收入與成本和實際不符,湖北證監局對三峽新材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應違規行爲記入誠信檔案系統。

京師律師事務所孟博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證券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峽新材董事長

涉嫌騙貸被刑拘

除子公司涉嫌業績造假之外,兩個多月前,三峽新材實控人許錫忠因其個人涉嫌騙取貸款,已被廣東省普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仍處於限制自由狀態。

許錫忠直接持有和控制三峽新材股份合計3.26億股,佔三峽新材總股本的28.14%,是公司實際控制人。他與公司第四大股東海南宗宣達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和第五大股東當陽市國中安投資有限公司爲一致行動人。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許錫忠及其一致行動人陷入與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龍證券”)的股東質押式股份回購糾紛。

2020年9月23日,三峽新材公告稱,公司董事長許錫忠、第四大股東海南宗宣達投資公司及第五大股東當陽國中安投資公司收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20)甘01民初22號民事判決書。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許錫忠向華龍證券償還本息合計約15.05億元。此前,因涉及華龍證券的訴訟,許錫忠所持三峽新材股份2.07億股股票從2020年7月9日起就被輪候凍結。

艾文智略首席投資官曹轍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實控人許錫忠由於個人原因被捕,以及子公司涉嫌造假,可以看出公司治理存在嚴重問題。從公司方面看,2015年趕在牛市末尾,高溢價收購商業連鎖企業深圳恆波,有製造概念、拉昇股價之嫌。而三峽新材的主業一直乏善可陳,卻喜歡做蹭熱點、炒跟風之類的事情。在實控人被拘,公司業績“爆雷”情況下,有沒有重要的舉措扭轉局面,公司面臨的危機如何化解,需要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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