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僥倖一時爽,一直僥倖必遭殃。在監管不斷從嚴下,券業員工的違規行爲也無從遁形。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起刑事判決書顯示,華北某券商前員工郭某綱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10萬元罰金。透視其違法行爲,正是業內俗稱的“老鼠倉”。

具體來看,利用負責證券自營賬戶投資決策的職務便利,郭某綱跟隨交易68只股票,成交額高達1.6億餘元,但非法獲利金額卻僅有2.39萬元。在被證監會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後,郭某綱於2020年1月被逮捕。

對於各類“買方”來說,其交易不僅能獲得大量的資料支持,甚至在資金量足夠大的時候,還有左右市場的可能。作爲“近水樓臺先得月”的交易員/知情人,實在難免動心。回顧2020年,已有多名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因“老鼠倉”的問題,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對於從業者而言,常在河邊走,還請拒絕“溼鞋”。

1.6億成交額僅獲利2.4萬

“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炒股”,這樣的監管紅線不容踐踏。而如有員工利用自身工作便利動起“老鼠倉”的主意,將面臨的是刑法的制裁。

1月2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郭某綱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10萬元罰金。透視其違法行爲,正是業內俗稱的“老鼠倉”。

具體來看,在2013年至2018年間,郭某綱擔任華北某券商證券投資部項目二部負責人、投資經理,負責該公司自營證券賬戶的投資決策。中證協信息顯示,郭某綱於2013年7月在該券商辦理執業登記,目前其登記狀態已爲“註銷”。

公開信息顯示,郭某鋼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2011年7月加入上述券商,並短暫擔任公司研究發展中心研究員。即便是在衝刺IPO的當下,招股書中顯示,截至2020年6月,該券商兩千餘人的員工中也僅有9名博士研究生。

該券商投資部經理王某證言則顯示,郭某綱2011年入職公司,2013年起負責兩個自營賬戶的投資決策。郭某綱與公司簽訂了保密承諾函,公司會不定期舉辦合規與保密培訓,相關人員都要參加。

據調查,在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間,郭某綱利用職務便利獲取該賬戶有關投資決策、交易等方面的未公開信息,自行操作或與他人共同操作“郭某1”“魏某社”證券賬戶,先於或同期於公司自營證券賬戶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68只,成交額共計1.6億餘元。而1.6億餘元的海量交易,只給郭某綱帶來2.39萬元的非法獲利。

據郭某綱之妹證實,在2008年7、8月,自己把名下的證券賬戶清空,之後該賬戶的資金均來源於其兄郭某綱,購買股票也是郭某綱告訴其的。2015年,其購買了手機號給郭某綱使用,之後就基本不操作該證券賬戶了。

對此,北京市二中院認爲,郭某綱身爲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依法應予懲處。

除了一年六個月刑期、十萬元罰金之外,法院還對非法獲利的2.39萬元予以沒收,上交國庫。不過,在法院審理期間,郭某綱家屬已對上述罰沒資金進行退繳。

曾因違規炒股“沒一罰三”

如此大規模的違規炒股,自然也沒能逃脫證監會的視線。2019年10月,證監會曾就郭某綱借其妹郭某霞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爲開出罰單,對其違法所得72.36萬元予以沒收,並處217.08萬元的罰款。

與刑事案件調查內容不同的是,彼時證監會並未認定郭某綱操作其妹夫魏某社的賬戶,亦未涉及趨同交易的問題。在該次行政處罰中,證監會認定郭某綱投入158.95萬,借用妹妹郭某霞的股票賬戶,在2011年7月18日-2018年1月30日間,共交易股票75只,成交金額1.06億元,盈利72.36萬元。

對此,郭某綱申辯稱,其取得證券執業證書時間是2013年7月24日,其證券從業時間應從該日開始計算。證監會複覈認爲,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僅指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還包括證券公司從事黨務工作、輔助支持業務、綜合管理業務在內的其他工作人員,其認定不以其取得從業資格或執業證書爲前提。

此外,郭某綱還直接否認自己借郭某霞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爲,且其妹郭某霞及其侄郭某龍均承認是由其二人共同操作“郭某霞”證券賬戶。然而,根據證監會調查,郭某龍對證券賬戶交易證券情況、交易軟件、資金劃轉情況均不清楚,對融資融券業務也不瞭解。

在上述刑事判決書中,郭某龍出具證言稱,其沒有操作過相關證券賬戶,在證監會調查期間稱自己操作過是受郭某綱指使。而這一點也被法院所關注到,認爲郭某綱案發後有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爲,不屬於犯罪情節較輕,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行政處罰落地後,郭某綱並未及時繳納罰款。對此,證監會曾發出罰沒款催告書,但經催告後仍未履行。證監會遂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在2020年8月獲得法院裁定準予。

“老鼠倉”交易屢禁不止

對於各類“買方”來說,其交易不僅能獲得大量的資料支持,甚至在資金量足夠大的時候,還有左右市場的可能。作爲“近水樓臺先得月”的交易員/知情人,實在難免動心,“老鼠倉”也應運而生。回顧2020年,已有多名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因“老鼠倉”的問題,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

其中,2020年9月,證監會對盈象資管基金經理劉某潔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沒一罰三”,合計罰沒3538.36萬元,並對其處以終身市場禁入。在“奔私”之前,劉某潔曾先後擔任易方達基金、萬家基金等公司的基金經理。劉某潔在盈象資管擔任私募基金產品投資經理期間,其控制的證券賬戶交易趨同交易股票91只,趨同買入金額3.35億元。

此外,2017年6月,上海市二中院對王某慶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作出刑事判決,認定王某慶利用未公開信息,控制使用6個賬戶非法獲利896萬餘元。2020年12月,北京證監局對光大證券員工王某慶作出行政處罰,在按照資金來源於夫妻佔比折算後,認定其買賣股票違法所得爲357.14萬元,對其合計罰沒1428.56萬元。

據介紹,“老鼠倉”是中國市場約定俗成的術語,指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獲取本機構的投資交易信息後,利用這些信息自己交易獲利,其觸犯《刑法》的刑名即爲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根據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指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證券法》中,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內容納入其中: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新《證券法》落地後,對資本市場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行政處罰也將實現“無死角”監管。對於從業者而言,常在河邊走,還請拒絕“溼鞋”。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