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芭黎貝甜”碰瓷“巴黎貝甜”,法院一審判賠150萬

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官方微博@知產北京 2月3日消息,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涉及“巴黎貝甜” “PARIS BAGUETTE”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判令被告金某及北京芭黎貝甜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北京芭黎貝甜公司) 停止使用“巴黎貝甜”未註冊馳名商標,停止使用包含“芭黎貝甜”的企業名稱,停止以脅迫交易系列商標爲目的的惡意騷擾舉報等不正當競爭行爲,並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150萬元。

原告訴稱

“巴黎貝甜”“PARIS BAGUETTE”是原告艾絲碧西投資有限公司經營的麪包店服務的知名快餐品牌,已成爲這一服務領域的馳名商標。二被告註冊與原告商標近似的“芭黎貝甜”等商標近百枚,並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網站上宣傳使用原告的“巴黎貝甜”“PARIS BAGUETTE”商標,侵犯了原告對於其未註冊馳名商標的相關權利。

且二被告以強制轉讓商標爲目的,採取針對原告及其加盟商的民事訴訟、行政投訴、上門騷擾等一系列行爲,嚴重威脅和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經營,已構成不正當競爭,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被告辯稱

原告“巴黎貝甜”和“PARIS BAGUETTE”商標的使用屬於違法性使用,不能認定爲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二被告對自己合法註冊商標的正常使用行爲不夠成侵權,其對相關主體的警告和投訴以及訴訟行爲亦是正常的維權行爲,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爲

本案中,雖然“巴黎貝甜”和“PARIS BAGUETTE”含有“巴黎”、“PARIS”,但也同時包含不爲中國相關公衆所廣泛知悉的其他元素,經過長期使用,相關公衆已將“巴黎貝甜”和“PARIS BAGUETTE”作爲整體識別,並將其與快餐服務尤其是麪包、蛋糕快餐服務相關聯,故二標識未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根據原告提交的大量證據,綜合考量廣告宣傳力度、地域影響範圍等因素,可以證明該商標在相關公衆中達到了家喻戶曉的程度,構成未註冊的馳名商標。

被告在其公衆號、網站等平臺上突出使用 “巴黎貝甜”,使相關公衆將“巴黎貝甜”與被告北京芭黎貝甜公司相聯繫,足以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侵犯了原告對“巴黎貝甜”和“PARIS BAGUETTE”在快餐店服務上的未註冊馳名商標的相關權益。

二被告不以使用爲目的,在註冊大量“芭黎貝甜” 、“BARIS BAGUETTE”商標後,主動以1000萬的要價轉讓給原告。

遭拒後,二被告通過向原告及其各地加盟商、門店發送警告函、向行政機關舉報投訴、向司法機關起訴等行爲,干擾原告的正常經營,導致原告陷入大量行政投訴、民事訴訟和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中,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企圖迫使原告高價收購其註冊的“芭黎貝甜” “BARIS BAGUETTE”系列商標。

另外,被告北京芭黎貝甜公司成立時,原告“巴黎貝甜”和“PARIS BAGUETTE”未註冊商標在快餐店服務上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註冊和使用的“芭黎貝甜”字號與原告的“巴黎貝甜”未註冊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足以導致相關公衆產生混淆誤認,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

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巴黎貝甜”未註冊馳名商標,停止使用包含“芭黎貝甜”的企業名稱,停止以脅迫交易系列商標爲目的的惡意騷擾舉報等不正當競爭行爲,並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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