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4年7月,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建设用地批复,同意将xx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2014年8月,xx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通告,xx国土资源局也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魏女士的房屋即位于上述征地红线范围内,其房屋所占土地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面积198平方米。经多次协商,魏女士未与征收单位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7年9月,xx国土资源局向魏女士送达了《催告通知书》,通知魏女士于1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逾期既不申请陈述申辩,又不履行搬迁义务的,xx国土资源局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因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魏女士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补偿安置协议,也未搬迁,xx国土资源局遂向魏女士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魏女士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xx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究竟是否合法呢?

二、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以上规定中关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可以看出,合法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最低限度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就本案而言,被诉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同时包含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两项内容,因此重点应审查被征收土地使用人是否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在作出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前的催告通知书中,其仅催告魏女士在接到催告通知书后1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附评估报告、补偿安置方案),享有陈述申辩权,但未告知魏女士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或重新评估的权利,也未对魏女士提出的违建面积认定错误、补偿有遗漏、补偿标准不合理等异议作出回应,因此,不能认定被征收土地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绝交出土地,魏女士在未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此外,将补偿安置决定的内容包含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侵害了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对补偿安置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条规定,被征地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是行政机关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的必要条件,但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内容并未体现魏女士具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实施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因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xx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显然不符合法定条件。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有利于土地规划利用和农民生产生活的发展,但在未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安置补偿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作为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获取必要的权益,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