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2014年7月,江蘇省人民政府作出建設用地批覆,同意將xx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徵收爲國有。2014年8月,xx縣人民政府作出徵收土地通告,xx國土資源局也作出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魏女士的房屋即位於上述徵地紅線範圍內,其房屋所佔土地系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面積198平方米。經多次協商,魏女士未與徵收單位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017年9月,xx國土資源局向魏女士送達了《催告通知書》,通知魏女士於10日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領取補償款,逾期既不申請陳述申辯,又不履行搬遷義務的,xx國土資源局將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因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魏女士在規定期限內未籤補償安置協議,也未搬遷,xx國土資源局遂向魏女士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魏女士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那麼,xx國土資源局作出的上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究竟是否合法呢?

二、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徵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爲;(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以上規定中關於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案件的合法性審查標準,可以看出,合法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最低限度應當具備上述條件。

就本案而言,被訴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同時包含補償安置決定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兩項內容,因此重點應審查被徵收土地使用人是否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從被告提交的證據來看,在作出被訴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之前的催告通知書中,其僅催告魏女士在接到催告通知書後10日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領取補償款(附評估報告、補償安置方案),享有陳述申辯權,但未告知魏女士對評估報告申請複覈或重新評估的權利,也未對魏女士提出的違建面積認定錯誤、補償有遺漏、補償標準不合理等異議作出回應,因此,不能認定被徵收土地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絕交出土地,魏女士在未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作爲土地使用權人有權拒絕交出土地。

此外,將補償安置決定的內容包含在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中,侵害了被徵收人依法享有的對補償安置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該條規定,被徵地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實施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行爲,是行政機關責令被徵收人交出土地的必要條件,但被訴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內容並未體現魏女士具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和實施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行爲,因此,屬於認定事實錯誤,本案中xx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顯然不符合法定條件。

最後,在明律師想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集體土地徵收爲國有,有利於土地規劃利用和農民生產生活的發展,但在未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安置補償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下,作爲被徵收土地使用權人有權拒絕交出土地,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獲取必要的權益,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爲您解決。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