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杜一蘭

P2P爆雷,很多人血本無歸。不過,伴隨着P2P的清理,在很多P2P糾紛中,都看到了明星代言人的身影。

如人人貸的代言人張涵予,因一句“對得起自己的專業,不負大家的信賴,人人貸,7年老平臺,專業可信賴”的廣告語,而引發巨大爭議。

此前,潘曉婷、汪涵、劉國樑、杜海濤等多位明星曾捲入P2P爆雷風波,被網友“追債”,要求“還錢”。

在P2P爆雷風波中,明星代言人作爲一個羣體,是否起到了推波助瀾的效果?明星代言人是否應該擔責?該如何擔責?

日前,一場針對P2P明星代言人的追責,開始出手了。

春節前P2P明星代言人要主動說明問題

1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發佈《關於要求P2P網貸機構廣告代言人配合落實風險化解責任的公告》,稱部分網貸機構爲牟取不正當利益,聘請知名演藝人員、公衆人物作爲廣告代言人,利用其影響力吸引投資人購買非法金融產品。

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認爲,“上述廣告代言人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作爲不實宣傳,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存在過錯,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爲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推動P2P網貸機構風險出清,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要求,自1月29日起,曾經或仍在涉P2P網貸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相關產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廣告代言人),儘快聯繫該單位就相關問題進行說明,並配合開展網貸平臺清退工作。如未在2月10日前取得聯繫,將依法追責。

(圖/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官微截圖)

上述公告一出,引發網友紛紛點贊。

中國新聞週刊致電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其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以註冊地在北京市朝陽區的P2P公司明星代言人爲範圍,目前正在等待明星代言人主動聯繫,但截至2月1日,還未有明星主動聯繫。

P2P是近年來我國經濟領域的一個“奇葩”和毒瘤,全面徹底清理P2P刻不容緩。

去年12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黨委書記、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節上提到:近年來,通過持續清理整頓,到11月中旬實際運營的P2P網貸機構已經全部歸零。

然而,P2P網貸清零後,P2P的亂攤子並未結束,還有很多投資人血本無歸、追債無門,如何最大限度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剩餘存量處理、兌付、追責等問題,都備受矚目。

在全國P2P清理整頓中,北京市朝陽區是“重災區”。據瞭解,在北京市朝陽區註冊的P2P機構較多,包括人人貸、宜人貸、和信貸、積木盒子、網信普惠、達飛等多家知名P2P平臺。

分析人士指出,本次北京市朝陽區要求P2P網貸機構廣告代言人配合開展清退工作,是推進P2P平穩出清的一項舉措,與此同時,在全國P2P清理追責工作中,這是一個非同尋常的信號。

P2P明星代言人涉及衆多但難以追責

由於明星的眼球效應,請明星代言,成爲P2P公司重要的“吸金”手段;而在事情的另一面,則是普通投資者深受其害。

以成立於2010年的人人貸爲例,2017年,人人貸聘請“硬漢”張涵予爲產品代言,彼時在廣告片中,張涵予說道:“對得起自己的專業,不負大家的信賴;人人貸,7年老平臺,專業可信賴;P2P理財,就選人人貸”。

在明星效應加持下,人人貸迅速獲取用戶信賴。截至2020年上半年,人人貸累計註冊用戶4870.21萬人,累計成交金額1115.29億元,借貸餘額爲282.93億元。

未曾想到,2020年底人人貸爆雷,陷入兌付危機,出借人利息全無,本金打折。事件發生後,張涵予成爲投資者“聲討”的對象,高呼:“還我血汗錢”、“因爲信任張涵予出借全部家當,如今人人貸出事了,張涵予是不是該給個交代?”

不止張涵予,近年來,隨着全國P2P機構相繼爆雷,汪涵、劉國樑、杜海濤、潘曉婷等多位明星陷入輿論漩渦。

2020年,因代言的愛錢進被立案偵查,湖南衛視知名主持人汪涵被投資者喊話“汪涵退代言費,汪涵請出來還我血汗錢”。而愛錢進的另一代言人劉國樑亦被投資者聲討,要求他“還錢”。隨後,二人相繼於同年7月2日、7月5日發聲明道歉。

距離上述風波沒過幾日,杜海濤也被“網利寶”投資者“維權”,要求幫他們討回血汗錢。2018年杜海濤曾與網利寶進行過短期合作,爲其拍攝中插廣告,沒想到2019年5月網利寶爆雷,逾4萬出借人中招。

儘管在P2P爆雷風波中,明星代言人涉及衆多,但事實上,嚮明星追責依然是一件難事。

2014年1月,“九球天后”潘曉婷通過經紀公司爲“中晉系”投資理財產品代言。2016年4月“中晉系”投資理財產品爆雷,未兌付金額共計52億元,涉及1.28萬餘名投資人。而潘曉婷作爲代言人,成了不少受害人維權的對象,甚至被趙姓投資者告上法庭,要求她賠償損失20萬元,但最終這一訴求被駁回。

明星代言P2P爲何難以追責?

是否該負連帶責任?

2020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指出,僅憑受害人趙姓投資者提供的廣告視頻,難以直接認定潘曉婷對涉案廣告爲虛假廣告存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也沒有證據證明潘曉婷牽涉在集資詐騙罪中。最終,上海二中院在終審判決中,未支持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嶽成律師事務所孫榮達律師向中國新聞週刊分析,根據《廣告法》相關規定,只有當明星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才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但應限於廣告主需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但P2P爆雷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承擔,只有代言人對刑事犯罪是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纔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不過,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李慈強博士表示,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如明星明知代言的金融產品屬於非法的、經營模式不可持續,存在極大的風險,但爲了拿到高額的報酬而刻意隱瞞或配合,主觀上存在故意,甚至還有與P2P平臺形成共謀的嫌疑,此時明星毫無疑問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嚴重的甚至還會構成犯罪。

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對中國新聞週刊說到,投資者容易被明星代言人光環吸引,從而對相關金融產品產生更多信賴。如果代言人在進行廣告代言時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作出不實宣傳,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存在過錯,需承擔相應責任。

《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代言金融產品構成虛假廣告的明星不僅可能面臨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也會對以後繼續擔任廣告代言人帶來不利影響。”李慈強說道,若金融產品廣告的報酬過高、投資者損失慘重,建議明星進行綜合考量、慎重考慮,從全局出發平衡自身與投資者的利益,配合相關部門妥善做好P2P平臺的清退工作。

在孟博看來,收益高、成本低,是明星藝人代言亂象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應加強對廣告代言行爲的監管力度,提升違法違規代言的成本,倒逼廣告代言人加強自律。

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室副主任黃晉表示,從現行《廣告法》來看,明星等廣告代言人代言金融廣告的行爲難以規範,其原因是《廣告法》由市場監管部門代爲起草,更側重於從綜合市場監管角度進行立法,對金融等特殊行業的監管缺乏調整能力。“我國應加快構建與國內大循環相適應的現代金融法律體系,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推動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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