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马嶙侃 黄赛琼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是破产案件中最为重要的一类债权人,因其债权份额比重大、债权类型多,故对破产案件尤其是重整、和解案件的走向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4年至2019年受理的162件破产案件中,仅有9件案件无金融债权,在其余的153件案件中,金融债权额占申报债权总额的平均比重为40.25%,有财产担保的金融债权额占有财产担保债权额的平均比重为71.88%,金融普通债权额占普通债权额的平均比重为45.7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决议事项的表决规则看,金融债权对破产案件的影响举足轻重。

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办理破产”是评价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其中,办理破产指标又可分为破产案件处理时间、破产成本、破产清偿率和破产框架强度指数四项二级指标。当前,金融债权人权利行使过程中尚存诸多问题,在阻碍破产程序进行的同时,也影响了我国破产指标的评价,亟待反思和调整。

金融债权人权利行使问题分析

破产案件中,金融债权人权利行使既包括动态的权利行使过程,又包括最终债权清偿、权利实现的静态结果,矛盾问题相对突出。

(一)动态行使权利中的问题

首先,金融债权人的权利受限。

一是实践中存在抵押、质押财产管理变价忽视金融债权人意见的情况。金融抵押债权、质押债权系有财产担保债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抵押、质押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式与金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息息相关。实践中,部分管理人在制定、实施抵押、质押财产的管理、变价方案中未充分尊重金融债权人的意见。如部分案件中,管理人在未征求金融抵押债权人意见的情况下,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出现经营亏损的同时,也进一步损耗了抵押财产,影响了金融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二是获清偿权利被不当延迟。当前,因部分因素的影响,金融债权的清偿存在被延缓的情况。部分案件中,管理人常会要求金融债权人让渡清偿金额。为实现快速回笼资金,金融债权人让渡清偿金额的情形时有发生。

三是费用负担较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明确,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但报酬比例限制范围为10%。而实践中,存在管理人与金融抵押权人私自协商收取报酬的情形。除此以外,对部分无产可破、存在信访或不稳定因素的案件,为清偿职工债权或安抚个别不稳定债权人,管理人要求金融债权人承担部分费用,也加重了金融债权人的费用负担。

其次,存在金融债权人不当行使权利的情形。

一是金融债权人消极行使申请破产权利。《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的权利,然而金融债权人主动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仍占少数。在富阳法院受理的32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中,仅有 7 件案件为金融债权人提出申请,占比21.87%。实践中,对部分早已无力还本付息的企业,金融债权人仍通过转贷等方式进行救助。对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金融债权人也未积极采取申请破产的方式快速实现债权。企业最终进入破产程序时,已形成高额金融债权利息、罚息,降低了案件的总体清偿率。

二是虚假申报债权。当前,金融债权人虚假申报的情况屡有发生。例如,对已经转让的债权再行申报,对业经担保人、抵押人清偿部分债权,仍以全额债权进行申报。因金融债权人所占债权比重大,无论对重要事项的决议还是对案件的整体清偿率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金融债权人的虚假申报一方面延误了破产进程,使业经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核查完毕的债权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延缓全体债权的清偿;另一方面,也将导致管理人就重要事项作出错误判断。

三是金融债权人存在不理性表决的情况。金融债权人的不理性表决主要系对重要决议事项在无合理反对理由的情况下,金融债权人或直接否决,或拖延表决。例如,在清算案件中,对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形成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重要比例的金融债权人无合理理由反对该项决议,致决议事项未能通过。又如在重整案件中,因占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的重要比例,出现个别金融债权人一票否决的情形,致使整个重整计划未能得以通过,管理人需要通过二次表决规则再行沟通。

当前,金融机构内部机制制约也成为金融债权人不理性表决的主要原因。重要决议事项需金融债权人的上级部门审批,甚至需要层层报批,不仅延长了决议的通过时间,也因决策部门不了解实际情况导致最终不予同意该表决事项。在富阳法院2019年审理的31件重整案件中,因金融债权人反对重整计划以致进行二次表决才获通过的案件为13件。究其主要原因,以金融债权人上级部门审批未通过或审批耗时过长最为集中。

(二)静态实现权益中的问题

破产案件清偿率是衡量债权人最终实现其权益的重要标准。当前,破产案件总体清偿率低、金融债权人未达到清偿预期等问题,与金融债权人先行设定债权不规范、管理人后续资产处置不尽职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信贷行为不规范。金融债权人在先期审核企业信贷能力、发放贷款时存在不规范情况,致企业金融债权规模庞大,资金成本增高。企业出现风险后,致使金融债权深陷泥沼。例如,金融债权人频繁采用信用担保方式对企业发放贷款,且企业间互保情况突出,致一家企业出现风险后,担保链风险蔓延。又如企业资产被查封后,金融债权人仍对其进行贷款发放,金融风险明显增加。

二是财产过度抵押。实践中,存在债务人财产因过度抵押导致多数金融抵押债权无法全额实现,以致普通债权明显增加,清偿率大幅下降,直接影响了破产案件的办理。在富阳法院审理的某一造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主要财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上共设定六位金融债权人的抵押权,而最终经财产变价,仅实现了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三分之二的抵押优先权,未获优先受偿的金融债权达5100余万元,纳入普通债权后占普通债权的比例为25.66%,清偿率直接下降5.33%。

三是管理人资产处置随意性较大。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产的最终变现价值。当前,仍有部分案件中,管理人未通过公开方式处置资产;或虽公开处置,但未通过最优途径进行财产的变价。在重整案件中,未公开招募投资人,甚至管理人与投资人恶意串通等情形也时有发生,以致资产价值未实现最大化,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债权人权利行使优化路径

不论是金融债权人在动态行使权利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还是静态等待中隐含的矛盾,若不妥善解决,势必阻碍破产案件的顺利开展。因此,各方主体应当在充分尊重和保障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主动寻找最佳优化路径,为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和实现债权人权益最大化奠定良好的基础。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人民法院应主动担当,完善各项机制。

一是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与破产案件债权人委员会衔接机制。为使金融机构表达诉求的渠道更加顺畅、金融机构与法院及管理人的沟通更加有效,法院应当立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及破产案件债权人委员会的现有框架,探索与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形成合作框架协议。通过健全联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授信制度、危困企业提前预警机制等内容,积极促进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与破产案件债权人委员会的有效衔接,从而顺利推进破产案件各项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是加强对金融债权的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的有效途径。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风险的有效防控。由此,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中发现金融债权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存在新情况、新问题的,比如对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各项方案无故延期投票、不予投票或不理性投票等情况,可以敦促管理人积极与目标金融债权人先行沟通协调。经多次协调不成的,法院可以通过向目标金融债权人及其上级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上述单位和部门健全规章制度,查漏补缺,进行科学管理。

三是搭建银行业《企业破产法》知识学习交流平台。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的前端服务功能,延伸法律服务触角,推动银行业《企业破产法》学习交流平台的搭建。一方面,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金融机构开展《企业破产法》知识大讲堂活动,邀请《企业破产法》方面的专家学者、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及破产管理人组成授课团队,系统全面讲授针对金融债权的《企业破产法》理论和实务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做实案件警示教育活动,特别是对于过度抵押、债权虚假申报等问题,引导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同时,搭建微信群,加强沟通交流,共享破产信息,更好地促进金融债权人行使权利。

四是做好管理人履职的监督指导工作。一方面,应当依法要求管理人加快债权审核工作,并及时向法院申请确认无异议债权,为金融债权人充分行使权利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应当敦促管理人加快资产处置或重整计划执行工作,保障金融债权人担保物权的及时实现。同时,规范管理人向有担保物权的金融债权人收取管理报酬的行为,并要求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收取。严禁管理人在债权分配条件成就时仍以担保物权金融债权人未付管理报酬为由对担保物权金融机构的分配款拖延发放。

其次,明晰管理人定位。

一是努力减少金融债权人的维权成本。一方面,管理人可以将债权申报所需的文件材料上传至公共邮箱,供包括金融债权人在内的债权人下载使用,公共邮箱的网络地址、密码及债权申报文件材料的邮寄地址可以一并载入刊登的公告或通过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予以公示;另一方面,管理人可以搭建信息公开平台,使金融债权人通过关注管理人运营的微信公号,在债权预登记后,即可查看破产案件公告、已申报债权等详细信息。微信公号还可及时发布债权申报表格模板、破产进程、破产小知识等内容,充分保障金融债权人的知情权,并设置“一键”联系管理人选项,方便金融债权人的沟通与交流。同时,可实行分配财产无缝到账机制。管理人在债权申报阶段即要求包括金融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填写并确认财产分配交付的银行账户。管理人根据最终确认的银行账户信息,通过“点对点”转账的方式,实现破产财产的分配准确、及时到账。

二是努力实现破产资产价值最大化。债务人已设置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破产债务人,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功能主要是满足别除权人的偿债要求,也就是担保权人的偿债要求,而大部分担保权人由金融债权人构成。在司法实践中,担保财产由管理人统一管理,统一处置。一方面,管理人不能因为该担保财产的价值未超过担保债权且不作为管理人报酬基数为由而消极管理、处置,应当树立对整体破产资产的妥善保管、保值增值意识,并始终遵循以网络拍卖为核心的破产资产变价理念;另一方面,管理人应当加速推进破产资产的处置工作,如在债权人会议之前征得债权人会议主席同意后,提前将破产资产进行网络挂拍,而资产处置时间可以设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后2至3日内。相比以往先召开会议再挂拍的流程模式,这可以大大缩减资产的处置时间。

三是努力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的质量与效率。管理人应当提早准备和制作债权人会议资料,并提前向金融债权人发送,以便其尽早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完成报批手续。对于具有个性内容的表决方案,可以在方案确定后逐个征询金融债权人的意见。若金融债权人持观望态度或异议意见较多时,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之前召开金融债权人预备会议,并在会上对方案的内容、目的、效果等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取得金融债权人的理解与支持。除此之外,可以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1至5日开设提前表决环节。一方面可以使管理人对表决结果有一个心理预估;另一方面也便于管理人提前了解未参与表决的债权人,特别是债权数额较大的金融债权人的意见,为后续的沟通协调奠定基础。

四是努力尝试债权回购。实践中,部分金融债权人通过拍卖资产包的方式处置债权,而且折扣较低。因此,管理人可以探索金融债权回购的可行性,通过对金融债权的回购,取得被回购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担保人享有的所有权利,被回购的债权人不得再向相关权利人提出主张。比如,对于普通债权,在不高于普通债权清偿率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包的形式整体回购;对于有债务人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债权本金为限予以整体收购。对金融债权的回购机制一方面可以使得金融债权人快速获得债权清偿;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担保链的双向切割。

最后,加强沟通,提高金融债权人的认识,强化源头管理。

人民法院可以做好与金融债权人的沟通,从主观上提升金融债权人对破产的认识。一方面,要使金融债权人充分认识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性。《企业破产法》赋予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权利,那么,就金融债权人而言,不管是基于地区的金融安全,还是自身的经营风险,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企业,都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另一方面,使金融债权人充分认识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作用。实践中,法院指定或管理人推选金融债权人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情形较多。在征询意见时,金融债权人不应以工作繁忙为由一再推诿,而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充分认识破产重整制度对于实现金融债权的重要意义。对于不明事项或条款,金融债权人可以积极与管理人沟通、协商,必要时也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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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0年第24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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