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曾有邻里纠纷,张某先朝邻居胡某家院墙上扔酒瓶,后趁胡某出门锁院门时,上前用酒瓶将其打成轻伤一级,将胡某妻子打致轻微伤。北青-北京头条记者2月19日获悉,张某因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因邻里纠纷,胡某、石某夫妇曾与邻居张某吵架。2019年7月21日晚,当胡某返回平房家中时,再次遭到张某谩骂,但胡某并未理会。20时许,胡某通过家中监控看到张某先后两次朝自己家的院墙上扔啤酒瓶,还辱骂自己。后当胡某和石某出去锁后院门时,张某从一边窜出来,用啤酒瓶打了石某头部。随后,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张某持啤酒瓶将胡某打成轻伤一级、石某轻微伤。

根据公安机关笔录显示,邻居也表示,知道张某与胡某一直有矛盾,且张某经常来闹事。

当晚,北京西城警方接到报警后,在现场地上起获啤酒瓶碎片。8月30日,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案发期间,系自己遭受了胡某的殴打,自己并未实施持酒瓶击打胡某、石某的行为。张某辩护人则表示,张某是遭受被害人率先攻击后采取的反击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请求宣告张某无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从设置于案发现场及周边多个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图像显示,系张某在案发前滋事在先,在与被害人随后发生的厮打过程中,还持械对被害人有抡打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具备“防卫”属性。一审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随后,张某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称自己没有殴打被害人,是胡某先动手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则表示,是胡某先对张某进行追赶、殴打,还用碗击打胡某头部,张某属于正当防卫。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发现场监控、伤情鉴定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的违法行为。在案没有证据证明胡某持碗对张某进行攻击,因此不能认为张某是正当防卫。

最终,北京二中院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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