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陸女士在閔行某小區購買了房屋及一個車位的產權,該車位長約6米,寬約5.3米,建築層高2.2米。

當初,陸女士排隊纔買到這個車位,而且協議裏也沒有明確只能停一輛車。入住以後,除了自己的奔馳車,陸女士還想在該車位並列停放另一輛轎車,被物業制止了,雙方因此產生矛盾。

2019年6月18日,陸女士的丈夫報警稱物業工作人員攔在門口,不讓自己的車進到小區。最後,陸女士的丈夫只能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外,並因此產生了一大筆停車費。

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2019年10月10日陸女士一紙訴狀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並主張物業停止妨礙她合法使用車位,在小區公告欄裏賠禮道歉,並支付停車費23200元。

一審法院認爲,如果原告陸女士想並列停放兩輛車,車頭部分會佔用到一部分停車庫公共通道的面積,造成其它車位停放的困難和安全隱患。物業公司依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中的約定對嚴某的上述行爲予以規制及管理並無不當,並未侵害陸女士的所有權,故對其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陸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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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3日,上海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二審法官認爲業主對產權車位應以地面劃線範圍爲限合理使用,不能簡單地把車位產證面積等同於自己可以使用的佔地面積,超出車位劃線範圍的區域屬於業主共有的公攤面積,若業主對公攤面積的使用超出合理範疇,應徵得其他業主的同意,否則物業有權予以管理和制止。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看看新聞Knews記者: 趙禕韞 實習編輯:陶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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