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收集VOCs(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貯存固體廢物,對於打好藍天保衛戰有着重要意義。不規範操作,既會給環境帶來負面影響,也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日前,蘇州有一家企業因不規範操作被立案查處並罰款14萬元。

案情回顧

2020年9月下旬,蘇州市常熟生態環境局在“雙隨機”執法檢查中發現,常熟某橡塑製品有限公司發泡機設備正在生產,但吸附裝置後方的引風機未開啓,導致發泡工序產生的有機廢氣從開啓的車間大門逸出。

檢查中還發現,廠區露天堆放有大量的邊角料、殘次品、包裝袋等一般固廢,未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工業固體廢物。

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十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十)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爲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爲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爲,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爲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案例分析

違法事實1: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對該單位罰款4萬元;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爲。

違法事實2: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對該單位罰款10萬元;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爲。

友情提示

新《固廢法》對原有的法律責任進行擴充完善,同時普遍提高了違法行爲的處罰金額,加大了對固廢管理不合規範的處罰力度。產廢企業應進一步提升企業固體廢物規範化管理水平。蘇州市常熟生態環境局也將以新《固廢法》施行爲契機,嚴查各類環境違法行爲,堅決守牢環境安全底線。

大氣污染防治關係到生態安全、綠色發展,關係到羣衆的身體健康和切身利益,也關係到企業自身的長遠發展,蘇州市生態環境局希望企業能夠積極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堅定走綠色發展道路,真正獲得經濟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的“雙豐收”。

通訊員蘇小環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曹盧傑

校對蘇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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