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孩子、買菜、燒飯、做衛生等等

我們統稱爲“家務活兒”

在有些家庭裏

妻子是全職太太

包攬了所有家務活兒

不過

時間一長

難免會生出一些矛盾

丈夫常會覺得

妻子沒有收入還總是在花自己的錢

這讓妻子很是委屈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

首次審結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

陳先生與王女士於2010年相識、相戀,2015年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子陳小兵。

雙方婚後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開始產生矛盾,並於2018年7月開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後,陳小兵隨王女士居住生活。

陳先生於2019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後撤回起訴;後於2020年又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駁回陳先生離婚請求。

2020年10月,陳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歸陳先生撫養,並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王女士認爲,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離婚法定條件,因此不同意離婚。

其次,婚後王女士照顧孩子、料理家務,陳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務幾乎不關心也不參與,同時,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出資爲陳先生母親名下房屋進行裝修,故要求分割財產,並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16萬元。

家務幹得多

離婚時還能“多勞多得”?

這就有必要了解一下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0條的規定,一方主張離婚家務補償必須以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爲前提。

但由於現實生活中

大部分中國家庭實行的

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制

這就使得《婚姻法》第40條所規定的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長期處於休眠狀態

難以被喚醒

那有什麼新規解決這個問題呢?

家庭主婦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來來來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88條

瞭解一下

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樣

離婚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將會被大大“激活”

家務勞動的價值也在法律層面

得到更爲廣泛地承認和尊重

從而使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保護了在家務勞動中

承擔全部或主要義務的女性

對全職太太來說

是一種福音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婚姻以夫妻感情爲基礎。離婚系雙方自由、自願的選擇。

本案中,陳先生多次起訴離婚,且雙方現分居已滿二年,雖王女士不同意離婚,但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對於陳先生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據孩子的實際情況、雙方陳述的意見,綜合考慮本案的情況確定孩子由王女士撫養,陳先生給付撫養費並享有探望權;根據雙方共同財產情況予以分割;就陳先生主張的共同債務,因王女士不予認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處理,雙方可另行解決。

對於王女士要求的補償款,因王女士在撫育子女等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適用民法典更有利於保護王女士合法的權益,故現王女士要求陳先生給予補償,理由正當;對於補償的數額,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結婚的時間、雙方所述的生活情況等予以酌定,對於王女士過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陳先生與王女士離婚;孩子陳小兵由王女士撫養,陳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享有探望權;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割;同時判決陳先生給付王女士家務補償款5萬元。

目前,該案還在上訴期內。(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

已經廢止的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由此可知,婚姻法中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以“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作爲前提條件,但現實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財產制”,這個前提條件極大地限制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範圍,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即便有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主張,也因無法提供約定分別財產制的證據,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實施後,無論何種財產製,夫妻離婚時,無論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主張。

當然

民法典第1088條關照的

不只是全職太太

同時也照顧“家庭主夫”們

也就是說“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不是女人專利

而是會讓那些爲家庭付出勞動多的一方

都得到應有的救濟

值得每個家庭關注!

來源丨北京晚報、北京青年報、中國婦女報、法治讀庫

編輯 | 潘 婷

責編 | 李美雪

審覈丨侯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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