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群用于传播淫秽视频?这个“群主”栽了!
近日
一网民闲得无事创建QQ群
短期内
竟收纳了700余名“同道中人”
群内发布了不少“神秘”链接
贵阳网警眉头一皱
发现事情并不简单
建群吗?
会被抓的那种
01
大学毕业生建群传播淫秽视频
2021年1月,贵阳市花溪警方接线索举报,有网民在QQ群内上传大量云盘链接,而云盘链接的背后全部系各类淫秽视频。
民警随即根据线索开展调查,最终查明该QQ群群主的真实身份。经查,该QQ群创建者及“发片手”均为家住花溪的18岁男子龙某。
02
处置情况
2021年1月19日,花溪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龙某查获,同时缴获龙某传播淫秽视频的手机1部。
经审讯,龙某创建QQ群后便将从各个渠道获取的淫秽视频资源上传到自己的云盘中,然后每天在群内发送云盘链接供群成员下载、观看,以此来积累人气。截至案发,群内“看客”已达773人。
龙某称自己只是出于好玩的心理,给群友“发福利”,尽管感到不合适,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常识,认为这在网络上“司空见惯”,浑然不觉该行为已触犯法律。直至警方找上门,龙某才恍然大悟。
根据调查,截至查获龙某一共上传淫秽视频37部,过程中未获利,目前,花溪分局已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龙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03
法律条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龙某法律意识淡薄,因“小聪明”用错地方而误入歧途。尽管令人惋惜,但违法行为终究难逃法律严惩。请广大网友引以为戒,在上网过程中知法度、守底线,自觉学习并遵守相关法律,正确、健康地使用网络,对于淫秽色情信息做到不点击、不传播,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