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該案涉嫌假冒華爲公司註冊商標,被告人林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65萬元。

據悉,林某是A公司總經理,負責與B公司簽訂的華爲服務器等設備銷售合同的項目。這個項目時間短、工期急,2019年1月,林某履行合同心切,讓公司員工用個人賬戶私自購買了800根三星品牌內存條並寄至其住所,擅自在內存條上加貼假冒華爲註冊商標的產品標籤,冒充華爲品牌內存條。

上述貼標內存條被林某放入公司倉庫後,大部分被用於與B公司合同服務器的組裝。之後,該批服務器被B公司轉賣給C公司,並用於安裝上海申通地鐵集團有限公司的建設項目。

2019年10月,華爲公司在例行訪查過程中發現,C公司提供的服務器配件有點“蹊蹺”。後經華爲技術有限公司認定,其中646根內存條爲假冒華爲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這正是之前由A公司林某私自加貼標籤的那批組裝內存條。

2019年3月,華爲公司報案稱,上述產品內部零件非原裝,系假冒產品,涉及金額較大,其認爲涉嫌犯罪。同年4月,林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供述了部分罪行。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林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並予以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林某在偵查期間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尚未實際獲得銷售款,故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65萬元;查獲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

法官表示,林某假冒註冊商標,是犯罪行爲,而非民事行爲。華爲公司本身有註冊內存條商品商標類別的事實,同時也生產半導體存儲器等相關產品,正品華爲內存條雖然是三星公司生產,但帶有三星商標的同時還貼有華爲商標,應視爲華爲公司委託生產的產品,消費者通常也會認爲是華爲公司的產品。

在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中,既包括生產行爲也包括銷售行爲,林某擅自在三星內存條上加貼假冒的華爲商標並予以銷售,阻斷了華爲公司爲消費者提供正規售後服務的途徑,實際上侵犯了華爲產品的註冊商標權。

被告人林某任意越過紅線,觸犯刑法,接下來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鐵面無私和高達65萬元的罰金處罰。

文/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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