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上午,72岁的老汉任某某发现妻子没有煮饭,便用锄头将妻子活活打死。

2月24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2020年10月13日10时许,因妻子张某未煮饭吃,72岁的任某某在贵州习水县的家中与其发生争执,随后任某某用家中锄头锋锐的一端击打张某的头部,当场将其打倒在地,致其当场死亡。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精神病鉴定:任某某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习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任某某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械击打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任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幅度内量刑。

庭上,神情异常的任某某提出,“我认罪,我没杀人,人还好好活着的。”

任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则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被害人在案件中存在一定过错;任某某在犯罪时系限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任某某家属在案发后,积极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且根据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关系,案发系因被告人精神状况等原因,应当予以优先考虑适用缓刑。“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某经鉴定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被告人在作案时是有一定的识别能力的,其在用锄头击打被害人头部时是能够意识到严重后果的发生,但其仍然在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继续击打,直至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法院根据任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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