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黃女士帶着3歲女兒到當地海洋公園遊玩,在遊玩過程中,女兒不慎摔倒,臉磕在凳子上縫了4針。醫療費花了2000多元,後續還要花費近2萬元的祛疤手術費用。黃女士要求園方賠償,園方則認爲自己沒有任何責任。(來源:紅星新聞)

[安律說法]

判斷黃女士的要求是否合理,需要結合法律和具體事實進行判斷,從現行法律來看,海洋公園作爲公共場所,其經營者僅負擔安全保障義務,如果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海洋公園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判斷海洋公園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可以從海洋公園是否具有主體運營資格、相關制度是否完善、設備安全是否達標、是否盡到了提示義務,對傷情的擴大是否存在延誤等方面進行考慮。

拿本案來講,即使3歲女童是自己摔倒,但如果海洋公園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且凳子邊緣鋒利不符合安全標準,海洋公園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但3歲的女童,在法律上來講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家長應當盡到監護職責!而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也在於家長未盡到照看職責,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受害人存在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者的責任。因而,即使海洋公園存在責任,但賠償數額也不會太高。

最後,海洋公園已經爲遊客購買了公共責任保險,公共責任保險顧名思義,就是經營者要通過保險來轉嫁其責任的一種方式,也就是說如果如果園方配合黃女士報保險,保險賠償數額基本能和海洋公園責任賠償數額相當,如果再揪着海洋公園的責任不放,意義其實並不太大了!

總的來說,3歲的孩子臉上受了這麼嚴重的傷,主要責任在於父母,父母與其急着追究園方責任,不如好好照顧孩子,減小事故對孩子的影響!

這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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