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春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防因酒驾醉驾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群众出行安全,节后,西峰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持续加大对居民区、餐饮娱乐场所、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等周边道路酒驾、醉驾查处力度,零容忍、严执法,严查严管酒驾、醉驾交通违法犯罪行为,节后3日,4名醉驾驾驶人被查处。

2月18日以来,西峰交警大队组织警力,针对酒驾、醉驾易发时间、易发路段,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行动中,各执勤中队合理布设卡点,采取灵活机动的检查方式,对过往车辆逐一进行检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节后,以下四名驾驶人醉酒驾驶被查处。

02月19日20时54分许,胡某某酒后驾驶甘MC51**号小型轿车沿西峰区北京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大道与朔州东路丁字路口向南160米处时被我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清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2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刑事立案并刑事拘留。

02月19日23时27分许,曹某某酒后驾驶甘M60***号牌小型轿车沿西峰区北京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大道与朔州东路丁字路口向南200米处时被我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清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4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刑事立案并刑事拘留。

02月20日21时30分许,白某某酒后驾驶甘M8V0**号小型轿车沿西峰区庆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州路十字200米处时被我大队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清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刑事立案并刑事拘留。

02月21日21时43分许,孙某某酒后驾驶鲁D275**号小型轿车沿西峰区庆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育才路交叉路口时被我大队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清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4.38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刑事立案并刑事拘留。

西峰公安交警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酒后会导致驾驶人判断和操作能力降低,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为了全家人的幸福,请自觉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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