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無業女子謊稱可以低價購買加油卡,以收取預付款、尾款爲由,她個人或者夥同他人騙取多個被害人200餘萬元。2月22日,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北京一女子賀某在朋友圈不斷髮布着相關信息,稱通過中石化的內部渠道,780、880就可以買到價值1000元的加油卡。

賀某自稱,因爲自己愛喫檳榔,便從網上與這家便利店店主李某加了微信,方便下單送貨。而與李某相識後,賀某也主動向其提及了有渠道可以拿到低價加油卡,並建議可以當作生意來做。

李某稱,從2020年5月份起,他試着從賀某處拿卡加價至875元或者890元進行出售賺取差價,他認爲,交易過幾次後發現利潤可觀,便開始大量進卡,客戶基本上也是一次性購買數十張至數百張不等,並按要求交付相應的預付款或定金。有時候李某也會自己掏腰包墊資拿卡。

直到2020年7月份,賀某告訴李某稱,此前的出卡渠道出了問題,這也意味着已經交過預付款的客戶不能按時拿到低價卡了。但他們依舊繼續收取着客戶的預付款。

因有被害人報警,事情敗露。賀某、李某於2020年8月10日經民警電話聯繫主動到案。

據朝陽檢察院指控,2020年7月,賀某在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內,謊稱可以低價購買加油卡,以收取預付款爲由,騙取被害人董某9.46萬元。

6月至7月,賀某以同樣的辦法騙取被害人毛某0.9萬元。

8月,賀某在北京市朝陽區大悅城內,騙取被害人葛某16.05萬元。

6月至8月期間,賀某則以收取定金、尾款爲由,騙取被害人石某17.4萬元,案發前已退還10.8萬元。

7月至8月期間,賀某還以收取預付款爲由,騙取方某、羅某共計10萬餘元。

此外,2020年7月至8月間,賀某夥同李某,謊稱可以低價購買加油卡,以收取預付款爲由,騙取被害人趙某130餘萬元。其中,李某參與詐騙數額爲69萬元。

6月至8月間,倆人又騙取被害人謝某56萬元。其中,李某參與詐騙數額爲54.25萬元。

在庭審中,賀某稱,自己沒有固定工作,平時的生活和消費經常需要父母和男朋友接濟。“在與李某交易的時候,我已經無法購買到低價卡了。後來我也把真實情況告訴了他,錢已經花了,加油卡也沒有了。”

爲了繼續隱瞞下去,方便資金週轉,她自稱之後通過卡販子以991-995元拿了一些卡。“高買低賣,既能吸引客戶,還能快點彌補現金流。其實就是拆東牆補西牆。”賀某堅稱,自己並不是真心想騙別人的錢,就是暫時週轉用來救助流浪動物,並沒有把錢裝進自己的腰包。

至於李某在得知已不能足額交付油卡時,爲什麼還要繼續收取預付款、尾款?

在庭審中,李某對此卻辯稱,“賀某說她姐姐的那個渠道在接受檢查,事情過去後就可以恢復,並承諾我可以交卡。”而對於賀某高買低賣加油卡的事實,他表示自己並不知情。

李某還認爲自己也是受害者,與賀某是買賣關係並不是合謀在騙人,他也被騙了28.68萬。

檢察院認爲,李某在明知賀某高價買入低價賣出的事實且出現過延期交付加油卡的情況下,仍與其共同謊稱能夠低價購買加油卡,並繼續收取錢款。賀某、李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賀某當庭供述,其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爲,故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建議以詐騙罪判處其十二年至十三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而李某雖口頭認罪認罰,但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爲,也不再適用認罪認罰,考慮到其系從犯的減輕情節,建議判處其五年到八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賀某表示,因爲出事被拘留了所以沒辦法退賠,之後會借錢退賠。“男朋友和家人會幫我補。”

李某則稱,會積極退賠、承擔相應的責任,可以向受害者做出口頭或書面的道歉。

法官當庭告知,經與二人的家屬聯繫得知,均沒有能力幫其退賠。

此案未當庭宣判。

文/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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