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不過我說了算!”浙江杭州,女大學生小王畢業後入職當地一大企業,上班沒幾天,男上司就開始對她瘋狂示好,早已知道對方已有家室的小王立即選擇拒絕!本以爲躲一躲就沒事了,哪知隨後竟遭男上司脅迫離職!

[安律說法]

1、小王雖然被迫離職,其實應該慶幸,如果與這樣披着羊皮的狼上司長期共事,保不準哪天還會遭遇更大的不幸!我們今天聊一聊本案所涉及的幾個法律問題!

2、如何評價男上司的“示好”行爲?男上司離職後,小王是否還可追究其相關責任?

男上司在已婚,明知小王有男友的情況下,爲與小王發展爲不正當的男女朋友關係,通過金錢進行誘惑,利用職位進行施壓,其行爲毋庸置疑已經構成性騷擾。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10條的規定,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甚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機關可依法對其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雖然男上司已經離職,但是這並不能免除男上司應當負擔的民事及行政責任,小王仍可依法追究男上司對自己進行性騷擾的法律責任!

3、上司不滿意某個員工,能否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辭退員工,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

上司的個人喜好不屬於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制定錄用條件時應符合以下要求:錄用條件必須與勞動崗位有關聯;錄用條件必須合法,不得制定帶有歧視性的錄用條件;錄用條件必須予以明示;錄用條件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

同時,用人單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這就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將錄用條件全面、詳實地告知勞動者,在試用期結束前將考覈內容以及最終錄用的客觀依據事先告知勞動者,讓其簽字確認。

如果錄用條件存在問題,且沒有履行上述程序,用人單位以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辭退員工就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賠償。

其中,工作時間不滿6個月的,經濟補償爲半個月工資。經濟賠償爲經濟補償的2倍,即爲一個月的工資。

4、最後,常言說的好色字頭上一把刀,石榴裙下命難逃!也勸各位能潔身自好,千萬不能因爲一時的色慾惹來一身的麻煩!

這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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